巫溪縣分局規范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行為
近日,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巫溪縣分局向各藥品零售企業發出通知,嚴格規范其經營行為,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通知要求,藥品零售企業應向合法藥品供貨企業購進藥品,應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藥品合格證明和標識,向供貨企業索取、查驗、留存有關證件、資料和供貨發票,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建立藥品進貨臺帳,如實記錄藥品名稱、規格、批號、數量、有效期、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的藥品,應當開具標明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并建立藥品銷售臺帳;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無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藥品,不得經營無生產廠家、無廠家地址的藥品,不得經營無中文標識的藥品,不得經營與藥品包裝相似、與藥品同名或名稱相仿、宣傳功能主治的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產品、食品等產品;藥品零售企業經營非藥品時,必須設置非藥品專售區域,將藥品與非藥品明顯隔離銷售,并設立明顯的非藥品區域標志,張貼“非藥品不得替代藥品使用”的警示語,嚴禁將非藥品擺放到藥品區域內銷售;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為他人提供藥品經營場所,不得出租或轉讓柜臺,不得提供資質證明文件,不得提供票據等便利條件,嚴禁零售藥店設立藥品和非藥品促銷人員;藥品零售企業的藥師或營業員應當向消費者正確介紹藥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項等,不得夸大藥品療效,不得將非藥品以藥品名義向消費者介紹和推薦,不得夸大宣傳非藥品類產品的作用,不得張貼、發放未經審批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在媒體進行藥品或非藥品虛假違法廣告宣傳;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規定憑處方銷售處方藥;藥品零售企業不得以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
通知強調,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通知要求立即進行自查自糾,嚴格規范其經營行為,縣藥監分局將加大對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不符合規定的,一經查實,將依法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藥品經營許可證》。
(作者單位: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巫溪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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