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明確界定20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不良行為
據新華社南京5月14日電(記者朱旭東)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企業生產經營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在總結近年來監管實踐的基礎上,將20類行為明確界定為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不良行為。
這20類行為包括:
1、銷售或變相銷售未經注冊的醫療器械產品;
2、擅自增加或篡改注冊產品的規格、型號;
3、銷售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注冊產品標準的醫療器械產品;
4、不按產品標準進行出廠檢驗,不能提供產品出廠合格證明以及提供虛假合格證明的;
5、擅自擴大產品治療范圍、適應癥或擅自提供與批準產品注冊內容不相符合的產品信息;
6、未經批準發布醫療器械廣告,或擅自變動批準的廣告內容的;
7、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
8、超出許可“產品范圍”擅自組織生產的;
9、因企業自身原因使《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注冊證》的批準內容發生變化,30日內未申請辦理變更的;
10、未按規定及時申請換證,《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滿后,未領取新證仍繼續生產的;
11、增加或變更生產場所,未經批準擅自組織生產的;
12、涂改、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以及以其它形式非法提供或轉讓《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
13、未經批準委托或受托生產在國內銷售注冊產品的;
14、降低生產條件組織生產的;
15、向無《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或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銷售醫療器械的;
16、偽造生產記錄、銷售記錄和生產批號的;
17、售出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未及時采取停止銷售、使用、封存等措施或出現重大產品質量事故后,4小時內不及時報告的;
18、通過質量體系考核或有關產品的實施細則驗收后,降低主要管理要求,致使質量體系不能有效運行的;
19、二、三類醫療器械未有效實施質量跟蹤和不良事件報告制度的;
20、拒絕或逃避監督檢查,責令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的;
這20類行為以及其它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行為,藥品監督部門一經發現并查實后將填寫《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不良行為登記表》,并歸入企業監督管理檔案。如果企業在一年內被登記有兩次不良行為,當地藥品監督部門將向該企業發出《告誡書》,要求其對存在的問題及時加以整改。對多次發生不良行為的企業,還將通過新聞媒體等途徑予以公示,以增加其失信成本。同時,對上年度無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藥品監督也將予以豁免檢查或減少檢查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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