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百問百答】第三方平臺未履行義務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法律條文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案例解讀
小明在大學選擇了計算機專業,還未畢業時,就與他的一名同學建立了一個網站,專門在網上幫助各個商家出售各種食品。2016年9月,樊某準備在他們建立的網站上出售某品牌的香腸。在小明幫樊某入網不久后,因為樊某出售的香腸存在質量問題,遭到很多消費者的舉報。當工商部門找到小明查閱相關資料時,小明并不知道樊某的真實姓名,也從來沒有審查過他的許可證。小明認為自己只是幫助樊某在網上賣食品,定期收取一定的費用,沒有責任對樊某的食品安全負責。他的這種想法正確嗎?
若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則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專家說法
隨著網絡食品交易越來越流行,食品安全問題也越來越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所以,本案例中,小明作為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對消費者賠償。
一句話點評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本文摘自由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出版的《看圖讀懂食品安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