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案】銷售未經批準或檢驗的進口化妝品,違法!
【案情簡介】
2016年9月13日,湖南省婁底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婁星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千色百貨萬豪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經營的標明境外生產的“施蔻”等5個品牌38種化妝品(5種特殊用途進口化妝品和33種非特殊用途進口化妝品),除8種為經批準的進口化妝品外,其余均未標明進口行政許可批件文號,且所有涉案產品都未能提供《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經查,涉案店鋪是化妝品經營連鎖企業——深圳市千色商業管理服務公司的加盟店,上述涉案產品系深圳市思意化妝品有限公司非法進口。現場查獲的化妝品貨值金額為57572元,查明的違法銷售所得為13352.7元,涉案總貨值70924.7元。
【處罰依據】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首次進口的化妝品,進口單位必須提供該化妝品的說明書、質量標準、檢驗方法等有關資料和樣品以及出口國(地區)批準生產的證明文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方可簽定進口合同。”第十六條規定:“進口的化妝品,必須經國家商檢部門檢驗;檢驗合格的,方準進口。”第二十六條規定:“進口或者銷售未經批準或者檢驗的進口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且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罰款。”
《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進口化妝品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并列明貨物的名稱、品牌、原產國家(地區)、規格、數/重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等。進口化妝品取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后,方可銷售、使用。”
經查,當事人經營的38種進口化妝品無《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系未經檢驗的進口化妝品;且系未經批準進口的化妝品。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和《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當事人利益和過罰相當的原則,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3352.7元;2.沒收已扣押的未經批準進口或檢驗的進口化妝品;3.處以違法所得4倍罰款,即罰款53410.8元(罰沒款合計人民幣66763.5元)。
【案件評析】
一、案件特點
產品違法行為多樣。本案的涉案產品主要違法行為有兩種:一是涉案產品均未取得《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二是外包裝張貼的中文標簽不符合化妝品標簽標識規定,如有產地但無生產廠家名稱等。
貨值較大,違法行為典型。隨著出入境愈發方便和頻繁,造成大量境外化妝品未經批準或備案、未辦理報關手續、未經商檢部門檢驗非法入境,再通過物流流轉到各化妝品經營店銷售。由于大部分化妝品經營企業的規模都較小,因此,執法部門查獲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也比較少。而本案在婁底一地查實的涉案貨值金額就達7萬余元,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屬于貨值較大的一起典型案件。
違法鏈條長。執法人員從銷售終端逆向發掘到非法進口源頭,違法銷售進口化妝品的鏈條。其中,深圳市思意化妝品有限公司是違法源頭;深圳市千色商業管理服務公司通過其設在全國的150家化妝品經營實體店及天貓旗艦店,進行線下線上銷售。
二、經驗總結
多管齊下搜集證據。執法人員利用全國化妝品數據庫進行查詢,初步定性多數涉案產品系未經批準進口的化妝品。隨后,執法人員多管齊下采集第一手證據,包括產品購進記錄、購進票據、銷售價格、銷售記錄、票據和材料等相關信息。
發揮稽查工作全國一盤棋的整體效能。在對該案的后續調查中,執法人員獲得當事人在長沙、深圳等地可能存在違法行為,供貨方違法進口化妝品等信息后,向相關地區監管部門通報了案件線索,挖出一條涉及深圳、長沙、婁底多地,從實體店到網店銷售違法產品的鏈條,發揮了稽查工作全省、全國一盤棋的整體效能。
準確適用法律條款,合理裁量處罰。本案涉案產品違法情形多樣,在案件調查和處罰決定集體討論過程中,多數執法人員認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應按《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處罰;還有部分執法人員認為涉案產品違反了原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所以要按原國家質檢總局有關文件給予處罰;另有一部分執法人員則認為應該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中關于不符合法定要求、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書的處罰條款予以處罰。最后,按照有利于當事人利益和過罰相當的原則,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合法、合理、合情。
(本文摘編自上海師范大學法治與人權研究所所長劉作翔教授主編的《食品藥品監管典型案例評析》一書,該書將由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出版發行。本文整理與撰寫人:魏書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