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筑違法成本,嚴防假劣疫苗
違法成本應永遠大于違法獲利。違法成本還應與發現成本相匹配,越容易弄虛作假的,越不容易及時發現的,越應該加大其違法成本,以彰顯法律威懾力。
近日,《疫苗管理法》(草案)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與去年底初審稿相比,有多處出現了變化,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大幅提升了制售假劣疫苗罰款的額度。
二審稿規定,違法生產、銷售假劣疫苗可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這一規定已經遠遠超出了《藥品管理法》中“違一罰三”的幅度,也超出了一審稿中“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的規定。從法律上下位銜接的角度看,《疫苗管理法》雖作為特別法,但處于《藥品管理法》的下位,下位法這一突破,將帶動上位法“違一罰三”規定的適時改變。
同時,為防止貨值金額過低導致基數效應而使罰款失去意義,二審稿特別規定了兩個最低限度罰款檔次,不再與具體的違法金額按比例折算罰款額度,即貨值金額不足50萬元的,并處2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并處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處”意味著“違一罰十五至三十”的機制下,還要加處不與具體違法金額掛鉤的絕對罰款。這一規定,有力并嚴密地堵塞了法律漏洞,相關違法違規企業將再也找尋不到通過違規金額“化整為零”來規避高昂罰款的機會。
其中還有一處引人注目的變化,就是承認并賦予了民事懲罰性賠償的權利。民事懲罰賠償制度引入到假劣疫苗問題區域,將給那些尋求權利救濟的受害者以通過民事訴訟來實現維權的激勵。從個體訴訟的角度上看,一些民事訴訟往往因訴訟成本高、賠償金額低等問題導致不可訴,這一制度性阻礙,也助長了民間私力救濟的興起。民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確立,將鼓勵受害者勇于拿起法律武器,通過合法訴訟維權,而另一方面,懲罰性賠償制度將極大地提高制藥企業或疫苗運輸、貯存、醫療主體單位的違法成本,這一法律后果預期,也會將這些主體單位或個人引導到守法誠信的路上。
假劣疫苗之社會危害性不言而喻。疫苗之安全,事關國民健康之安全,甚至關乎于國家之安全。疫苗之生產與使用,又往往具備壟斷性的特點。一直以來,在管理疫苗領域存在著違法成本過低、利潤率卻過高的失衡狀態。如長生事件中,最初地方藥管局開出的罰單只有區區400多萬元,而長生每年的利潤則高達數十億元。對于這樣的企業,原有法律的小幅威懾已經失去意義,而失去法律有效約束的違法企業,為了追求高利潤,什么缺德的事都可以做得出來。
違法成本應永遠大于違法獲利。違法成本還應與發現成本相匹配,越容易弄虛作假的,越不容易及時發現的,越應該加大其違法成本,以彰顯法律威懾力。《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審稿體現了這一法理精神,將使我們的法律更具有科學性和現實針對性。(和靜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