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嚴! 食品制假售假“直接入刑”
5月20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公開發布。這是第一個以中共中央、國務院名義出臺的食品安全工作綱領性文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意見明確了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為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戰略提供目標指向和基本遵循,有利于加快建立食品安全領域現代化治理體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的監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鏈條質量安全保障水平,切實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大幅提高違法犯罪成本
“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依法從重判罰。”此次發布的意見要求,推動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為“直接入刑”,嚴厲打擊違法犯罪。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嚴重失信者名單認定機制,加大對失信人員聯合懲戒力度。落實“處罰到人”要求,綜合運用各種法律手段,對違法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嚴厲處罰,大幅提高違法成本,實行食品行業從業禁止、終身禁業,對再犯從嚴從重進行處罰。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李希慧介紹,我國現有的針對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主要集中在拘役、有期自由刑、罰金刑等方面,個別有特別嚴重危害后果的配置有無期徒刑和死刑。在刑法典的整個體系中,這樣的刑罰配置相對是合理的。但是,食品安全犯罪是經濟領域的犯罪,生產資格和資金儲備是犯罪的前提。該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為了更有效打擊這類犯罪,實現刑罰預防再犯的目的,有必要增設適用于經濟犯罪的資格刑。反觀我國刑法,目前在資格刑的設置上存在一定缺陷。對食品安全犯罪而言,可以考慮把某些嚴厲的行政制裁措施提升為刑罰方法,如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等。這些方法的適用能從根本上暫停或剝奪生產者、銷售者的經營資格,使其無法再從事相關活動。
李希慧表示,在我國當前法律體系中,行政違法行為與犯罪的界限主要體現在定量要素的不同,即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程度不同。因此,促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關鍵在于及時溝通,發現問題,對情節和后果達到犯罪標準的及時移交刑事司法機關處理,及時立案偵查。各級行政執法部門都要樹立強烈的責任感,對于犯罪行為毫不姑息,及時將相關證據材料固定封存,移交司法機關。各基層組織應建立起食品安全協調領導機制,聯合轄區內各種力量執法,嚴禁以罰代刑、有案不移。
意見要求,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行政執法機關發現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行刑銜接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同時抄送檢察機關;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線索的,及時移送監察機關。積極完善食品安全民事和行政公益訴訟,做好與民事和行政訴訟的銜接與配合,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
食品安全標準接軌國際
食品安全標準是判定風險和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但標準滯后一直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軟肋。近年來,有關部門共同努力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已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1260項,但與最嚴謹標準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原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柯俊為此呼吁,要盡快推進食品安全體系的完善,提高食品安全標準的實用性和科學性,建立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
柯俊認為,目前我國登記使用的600多種農藥成分中,除去豁免殘留限量的30余種,尚有近200種無限量指標;批準使用的300多種獸藥尚有40多種無限量指標。另外,食品添加劑等產品標準、餐飲操作衛生規范等規范類標準、食品包裝新材料等相關產品標準不完善。雖然部分食品安全標準規定了限量值,但是缺乏配套檢驗方法。
例如農藥有108種620項殘留限量沒有配套檢測辦法,獸藥檢驗方法也未能覆蓋所有的產品;部分食品中食品添加劑檢驗方法的適用范圍較局限;營養強化劑、食品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標準配套檢驗方法還不完善;社會關注度高的食品鑒偽方法嚴重缺失;打擊食品違法犯罪所急需的非食用物質監測方法亟待制定。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認為,標準嚴格與否、科學與否、合理與否,食品安全與否、可靠與否,直接關系到消費者人身安全。制定并且實施嚴格的食品安全標準,是真正實現源頭治理、預防為主的前提條件。《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改變了以往食品衛生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聯合發布的方式,更有利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及時發布和責任主體的明確。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民眾必須遵守。劉俊海表示,為了使發布具有科學性、公信力,國家有必要建立食品標準審評委員會,建立動態的食品安全監測和評估,監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評估食品中的生物性、化學性與物理性危害。此外,出臺食品安全標準還要參照國際標準和國際風險評估結果。
此次發布的意見要求,簡化優化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流程,加快制修訂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通用標準,到2020年農藥獸藥殘留限量指標達到一萬項,基本與國際食品法典標準接軌。
按照意見提出的總體目標,2020年,我國基于風險分析和供應鏈管理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將初步建立;2035年,我國將基本實現食品安全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食品安全標準水平進入世界前列,生產經營者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明顯提高,經濟利益驅動型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明顯減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