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為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全程監管,保障公眾飲食安全,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明確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意見》,對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管職責作進一步明確,確保全市食品安全實現無縫隙監管。
《意見》中,根據承擔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監管環節分為食用農產品(含水產品及畜產品)的監管、現場制售食品和小作坊的監管、集體用餐配送企業的監管、展銷、儲運和物流食品的監管、集中消毒的餐(飲)具監管和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的監管等六部分進行了職責分工。
《意見》明確:涉及監管職責部門的監管主體。對食用農產品(含水產品及畜產品)進入市場前由農牧業、商務部門負責監管;進入市場后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對現場制售食品(包括小作坊)行為的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內及周邊現場制售和小作坊食品戶,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商場、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場外現場制售和小作坊食品戶,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干式和濕式點心餐飲類制售行為、學生“小飯桌”、冷熱飲品店、快餐外賣服務、茶餐廳、咖啡店、茶樓(館)、歌廳、網吧、洗浴中心等場所現場烹飪、調制并向顧客提供相關餐飲服務的和有固定門店,但因季節原因將經營場所延伸至店外的現場制售食品攤販、集體用餐配送企業以及集中消毒的餐(飲)具,由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對展銷、儲運和物流食品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管;對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的由城市執法部門負責監管,并負責查處無證無照流動食品攤販,對在固定地點、固定路段的食品攤販,如馬路市場、早市、夜市等,負責督促從業人員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證照。
《意見》還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和“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和責任體系,密切配合,積極協作,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共同構筑食品安全防線,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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