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人制度改革在探索中前行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MAH,以下簡稱“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開展已近3年,距離截止期限不足3個月。
各地試點工作成效如何?據了解,北京、天津、上海、廣東等10個試點省市已取得不少實踐成果。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日前發布的2018年上半年市場環境形勢分析顯示,我國目前已經有118件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試點品種上市。然而,不少業內人士表示,持有人還面臨著產品上市后的工商、稅務以及監測評價等問題。近日,記者就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開展情況,采訪了上海、天津和廣東三地的相關負責人,對三地的經驗和做法進行深入了解。
熱點 持有人如何賣“谷子”?
最近,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上海浦東局)的相關負責人一直在研究如何幫助持有人自行銷售藥品。
持有人在產品銷售中面臨一個問題:他們并不具備《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證書,其所持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無藥品生產、銷售相關內容,不能變更稅務登記事項。雖然按照規定,持有人可以委托其他企業銷售藥品,但持有人不能出具銷售發票給委托銷售企業,委托銷售企業面臨著藥品如何合法入庫、銷售完的資金如何返回持有人等問題。
這種情況不僅出現在上海,廣東省的很多持有人也曾遇到類似情況。面對“沒有銷售資格”這一障礙,監管部門和企業都在尋求解決途徑。
持有人制度改革的初衷是解決獨立研發機構“賣青苗”的問題,以激發研發機構的創新熱情。但研發產品的后續銷售問題確實給研發機構帶來困擾。
“我們更希望幫助持有人賣自己成熟的‘谷子’。”該負責人說:“持有人改革創新不單純是藥品監管部門的職責,還需要工商、稅務等部門聯動。”
“考慮到這種情況,我們希望能夠跟工商部門、稅務部門協商,提前把路徑打通,不能等到企業的產品上市,卻遇到無法銷售的情況。”該負責人說。上海浦東局與稅務部門溝通后達成一致,只要持有人的工商營業執照中體現生產資質,稅務部門就可以為其開具銷售發票。
接下來,上海浦東局將積極向上級匯報,聯動有關部門,希望可以為持有人自行銷售所研藥品打開通路。“持有人自行售賣研發產品,開具相應的銷售發票,可以使更多的銷售利潤回到持有人手中。”該負責人如此介紹。
焦點 持有人如何參與藥品招標?
8月13日,江西省醫藥采購服務平臺發布了《2018年度江西省抗癌藥專項集中采購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提出將持有人視為生產企業,給予其申報招標采購的資格。這一舉措獲得了業界點贊。
江西省最新的招標意見稿將持有人納入,并提出持有人不具備生產資質的,可以提供受托生產企業相關證照。“可以看出持有人制度改革逐漸深入人心。”深圳微芯生物藥政事務負責人如此評價。
不過,持有人獲批品種參與招標采購的過程仍不那么順利。
將持有人納入招標采購的省市為數不多,根據持有人參與各省市招標采購的情況來看,多數地區的招標采購政策仍不能夠與持有人制度改革試點良好銜接。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持有人因無《藥品生產許可證》和GMP證書,因此在參與招標時,無法提供生產銷售證明材料供招標部門和醫保備案平臺進行審核,導致經營企業、招標平臺、醫保備案平臺等因對持有人是否具有銷售自有產品的資格存在疑問,而拒絕收貨。
“持有人現在缺的是生產許可證和GMP證書,如果可以將受托方的相關證書與持有人資質捆綁,讓持有人具備生產銷售資質。那么一切問題將迎刃而解。”上海浦東局相關負責人說:“持有人制度改革的初衷是讓做研發的人專注于研發,把生產和銷售交給專業的人去做。我們需要給持有人創造更好的研發環境,解決他們生產和銷售的苦惱。”
難點 個人是否有能力成為持有人?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天津市場監管委”)藥化注冊處處長劉雪瑩遇到一例特殊的申報持有人的案例。
一位科研人員申報品種并希望成為持有人,該品種的處方來源于臨床應用多年的經驗方。
根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試點方案,具備藥品質量安全責任承擔能力的科研人員可以申請成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于是天津市場監管委受理了該科研人員的申請。
由于該科研人員申報成為持有人是全國10個試點省市中的首例,天津市場監管委與申請人多次溝通,將持有人需要履行藥品生產、流通、監測與評價等方面的義務,以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等問題一一向其解讀。
通過對自身能力的重新評估,申請人逐漸意識到作為臨床醫生,治療病患是其擅長的領域,而其對于藥品生產、流通、監測與評價等環節的相關要求不了解,不具備藥品生產管理經驗,缺乏對藥品生產過程進行指導與監督的責任意識和能力,不具備相關專業人員和足夠的資金支持,無法保證藥品生產銷售全鏈條和全生命周期的質量。另外,該申請人也擔心受托方可能利用受托生產的便利,掌握該品種的信息,開展類似研究,產生利益沖突和糾紛。因此該申請人最終撤銷了申請。
“個人申報成為持有人仍存在諸多困難,國際上也鮮有這方面的成功案例。” 劉雪瑩說。自開展持有人制度改革試點以來,天津市場監管委接到多起科研人員申報上市許可持有人的咨詢。通過此次案例分析可見,大多數科研人員受自然人能力限制,缺乏專業團隊支持,不具備充足的資金保障,不能提供擔保協議,無法履行保證藥品生產銷售全鏈條和全生命周期質量管理的責任,這是科研人員申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所面臨的主要問題。
相關鏈接
1.2015年11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和有關問題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天津、河北等10個省(直轄市)開展試點。
2.2016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試點正式落地。
3.2016年6月~2017年1月,原國家食藥監總局先后發布《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政策解讀三篇,期間,各試點省市相關實施方案陸續出臺。
4.2016年12月27日,齊魯制藥宣布其研發的吉非替尼首仿藥取得上市許可持有人文號,成為我國首個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品種。
5.2017年8月,原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關于推進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對10個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省(市)的工作作出10項具體要求,內容涉及落實持有人法律責任、允許持有人多點委托生產、允許持有人自行或委托銷售藥品、加快試點企業有關申報注冊品種的審評審批等方面。
6.2017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 ,將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作為加強藥品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內容,其中明確“推動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全面實施。及時總結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經驗,推動修訂藥品管理法,力爭早日在全國推開。允許醫療器械研發機構和科研人員申請醫療器械上市許可。”
7.2018年8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2018年上半年市場環境形勢分析顯示,我國目前已經有118件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試點品種上市。(記者 竇潔 楊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