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口服固體緩控釋制劑產地變更可不做BE試驗
日前,藥品審評中心起草了《口服固體緩控釋制劑產地變更的技術要求》并向各界征求意見,提出滿足兩條要求的場地變更可不再進行生物等效性(BE)試驗。
其一,生產場地變更前后關鍵生產要素均未發生變化。如原料藥和關鍵輔料來源及其質量控制、處方組成、生產過程控制要求、關鍵工藝步驟和工藝參數及關鍵中間體的控制要求、生產批量、關鍵生產設備、生產車間環境等未發生變化;具有相同的生產人員素質,對生產工藝具備足夠經驗。
其二,質量對比研究,如多種條件下(不同溶出介質、不同轉速)的釋放曲線及釋放特征、有關物質、含量等,證明生產場地變更前后產品關鍵質量屬性一致。
藥審中心相關負責人提醒,當口服固體緩控釋制劑的生產場地發生變更時,申請人應對影響產品質量屬性的關鍵輔料、關鍵生產步驟和關鍵生產設備等進行深入分析,制定合理的研究策略。(記者竇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