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文!醫用犀牛角或虎骨須憑醫師處方
中國食品藥品網 記者 于海平 報道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于嚴格管制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經營和利用活動的通知》,通知強調,要嚴格管制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經營和利用等活動,因特殊情況出售、購買、利用、進出口犀牛和虎及其制品,必須依法申請行政許可;因醫學研究或臨床救治危急重癥、疑難雜癥等需要利用犀牛角或虎骨的,僅限從人工繁育犀牛和虎獲取犀牛磨角粉和自然死亡虎骨,并在符合條件的醫院,由符合條件的處方醫師實施。
通知強調,一要嚴格禁止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以外所有出售、購買、利用、進出口犀牛和虎及其制品(包括整體、部分及其衍生物,下同)的活動。
二要切實強化對特殊情況下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的監管。因特殊情況出售、購買、利用、進出口犀牛和虎及其制品,一律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批準后實施。部分特殊情況還要嚴控數量并滿足以下要求:一是出售、購買、利用、進出口犀牛和虎及其制品從事科學研究以及因開展資源調查采集犀牛和虎相關樣品的,須由批準機關評審批準后按申報方案實施,嚴禁轉作他用。二是出售、購買、利用、進出口犀牛和虎的皮張及其他組織、器官制作標本,僅限用于有關機構保護宣傳、科普教育等公眾展示目的。三是因醫學研究或臨床救治危急重癥、疑難雜癥等需要利用犀牛角或虎骨的,僅限從除動物園飼養、繁育之外的人工繁育犀牛和虎獲取犀牛磨角粉和自然死亡虎骨,并在符合條件的醫院,由符合條件的處方醫師實施。四是出售、購買、進出口屬于文物的犀牛和虎制品,以及臨時進境用于文化交流的含犀牛或虎制品的物品,要經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文物局各依其職責確認后實施,禁止通過市場擺賣和網絡渠道交易。此外,因執法、司法工作需要對犀牛和虎及其制品進行檢測鑒定的非許可事項,須由執法、司法機關出具證明,并在專業檢測鑒定機構實施。
三要妥善處理庫存或個人收藏的犀牛和虎制品。對來源非法的犀牛和虎制品依法予以沒收;對來源合法的庫存犀牛和虎制品,嚴格落實封存、保管責任;對來源合法的個人收藏犀牛和虎制品,按規定加載專用標識。
四要出售、購買、進出口屬于文物的犀牛和虎制品,以及臨時進境用于文化交流的含犀牛或虎制品的物品,要經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文物局各依其職責確認后實施,禁止通過市場擺賣和網絡渠道交易。
五要加強保護犀牛和虎宣傳教育,引導公眾自覺抵制非法購買及從境外向境內運輸、攜帶、寄遞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等行為。
該通知自發布起施行。1993年5月29日印發的《國務院關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