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應訴“四連勝”,這家原料藥企的經驗有何借鑒意義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落楠) 2019年1月29日,印度商工部反傾銷局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撲熱息痛作出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不建議繼續采取反傾銷措施。這意味著中國出口到印度的撲熱息痛原料藥,將免于高額的反傾銷稅。
安丘市魯安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魯安藥業”)是這次反傾銷調查中積極應訴的中國企業之一。日前,魯安藥業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是該企業2000年以來第四次勝訴國際反傾銷調查,此后兩個月,魯安藥業對印度的撲熱息痛出口量翻番,恢復到每月500噸左右。
隨著中國醫藥企業越來越頻繁、深入地參與國際市場競爭,貿易摩擦不可避免,企業如何應對其他國家的反傾銷調查?魯安藥業的實踐頗具借鑒意義。
勝訴后企業出口量翻番
撲熱息痛(英文名Paracetamol,通用名對乙酰氨基酚)是最常用的非抗炎解熱鎮痛藥,是我國出口量和出口金額最大的原料藥品種之一。我國出口的撲熱息痛曾多次遭遇反傾銷指控。
2018年5月24日,印度商工部發布公告,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撲熱息痛進行第三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醫保商會”)法律綜合部馬恩生介紹,在監測到預警信息后,醫保商會第一時間向涉案企業通報案情,及時組織了應訴協調會,邀請律師為企業介紹印度復審法律制度,分析應對策略,鼓勵企業積極應訴。
據悉,我國撲熱息痛原料藥這次遭遇的貿易救濟調查,可以追溯到2001年。印度于2001年1月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撲熱息痛發起反傾銷調查,自2002年對該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此后措施持續了16年,期間印度于2006年和2012年兩度發起反傾銷日落復審調查,但國內企業未參與應訴。
面對反傾銷訴訟,企業如果不應訴,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國外調查機關將進行缺席判決,對來自我方的被調查產品征收懲罰性的高額反傾銷稅。不應訴也會引發連鎖反應,其他國家為防止貿易轉移,可能會對同一產品進行反傾銷,使我方出口產品市場進一步萎縮。
對這次的反傾銷調查,國內企業不再沉默。魯安藥業是積極抗辯的企業之一。這家主營西藥原料藥的生產企業是我國主要的撲熱息痛原料藥生產和出口企業之一,反傾銷調查給企業帶來了極大影響,企業原料藥出口受限。
韓濤是魯安藥業負責銷售的一名工作人員,對于這次反傾銷調查,他有深刻的感受。“中間的苦就不說了,中國原料藥走出去不容易。”他感嘆道。
在我國各方力量的推動下,中國在這次反傾銷調查中獲勝。在勝訴后的兩個月內,魯安藥業出口印度的撲熱息痛原料藥銷量翻番,恢復到每月500噸左右,這也從側面反映了反傾銷調查給企業帶來的銷量影響。
四次反傾銷調查獲勝
事實上,這并不是魯安藥業第一次遭遇反傾銷調查。“在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過程中,中國撲熱息痛生產企業遭遇了多次反傾銷訴訟。”魯安藥業董事長王軍說,作為我國主要的撲熱息痛出口企業,魯安藥業在歷次反傾銷調查中均受到影響,深知企業應認真準備,積極應訴。
2000年歐盟對中國撲熱息痛生產企業發起反傾銷調查,2003年印度尼西亞對中國的撲熱息痛生產企業發起反傾銷調查,2012年南非國際貿易管理委員會對中國的撲熱息痛發起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立案調查,在這三次反傾銷調查中,魯安藥業都是積極應訴的企業之一,也均取得勝利。加上這次在印度的反傾銷調查中勝訴,魯安藥業實現了反傾銷應訴“四連勝”。
“企業勝訴并不容易,反傾銷應訴程序之復雜、專業性之強,如非親身經歷,很難想象。雙方要經過長時間的‘拉鋸’,期間多次針鋒相對。”王軍告訴記者,總結歷次抗辯過程,魯安藥業歸納出四條經驗。
第一,企業要遵守產品銷售所在國家和地區的反傾銷適用法律法規,要以品質和服務取勝,不能有傾銷行為;第二,在應訴后,要實行國外律師和國內律師聯合辦案的模式,發揮反傾銷發起國律師熟悉當地法律制度和我國律師能結合應訴企業實際情況提出有力抗辯意見的優勢;第三,要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并盡量爭取反傾銷發起國客戶的配合;第四,要做好應戰的準備,組織精通生產、銷售、財務等業務知識的員工成立專門的應訴小組。
“魯安藥業勝訴的借鑒意義在于,企業在遭遇反傾銷等貿易摩擦時,應該克服畏難情緒,積極維權,了解法律規則,聘請專業律師,配合調查機關,主動提交答卷,加強行業溝通,爭取有利結果。”馬恩生總結。
直面國際化 “攔路虎”
醫保商會長期以來協助醫藥企業應對出口貿易摩擦案件,支持企業依法維護權益,馬恩生持續關注國際反傾銷調查。“需要關注的是,近年來,我國原料藥出口遭遇的反傾銷調查有以下幾個趨勢和特點。”他說。
一是主要發起方是美國和印度。前者是我原料藥出口的最大市場,后者是我國在國際市場上的主要競爭對手,且傾向于將反傾銷作為打擊競爭對手的手段。
二是措施“日不落”。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一般原則,貿易救濟措施只是對受到損害的進口方國內產業提供的臨時性救濟,措施通常不超過5年。但以撲熱息痛反傾銷案為例,印度征收反傾銷稅的措施持續了16年。
三是措施以反規避調查形式向原料擴展,引起產業鏈的連鎖反應。如印度于2017年12月宣布對華氧氟沙星酸實施反傾銷措施后,又于2018年5月對該產品的主要原材料氧氟沙星酯發起反規避調查,將反傾銷措施從被調查產品擴展到其原材料。
四是反傾銷調查與反補貼調查同時進行。美國經常對我出口產品同時發起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印度也已多次對我產品發起反補貼調查,未來我國醫藥產品極有可能遭遇美、印甚至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雙反”調查。
“不可否認的是,反傾銷調查是中國原料藥企國際化道路上的‘攔路虎’,也可以視為‘成長的煩惱’。”馬恩生介紹,反傾銷調查是世界貿易組織允許成員方使用的貿易救濟工具,其目的是恢復或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保護受到損害的國內產業,但有被濫用為貿易制裁工具的可能。他提醒,我國醫藥企業要想更好地走出去,需未雨綢繆、早做準備。
在他看來,企業不僅要了解進口國家和地區的產業情況和市場競爭情況,增強自身的創新能力和競爭力,還要有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維權意識,時刻關注出口市場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向行業組織和政府反映情況。同時,企業要與行業組織加強聯系,與其他企業加強協調,與進口國家和地區的行業組織和客戶建立良好關系,多方合力應對反傾銷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