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大力發展中小型醫藥企業
核心提示:為了使醫藥產業升級,使其走上規模化、集約化的道路,部分監管部門以行政手段強制干預市場,限制中小企業發展。其實,這并非科學管理手段,反過來可能會影響醫藥產業長遠發展。當前,眾多的中小型醫藥企業是保持醫藥經濟增長的動力,也是大企業誕生的土壤。監管部門應當維持公平的競爭秩序,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并充分發揮市場經濟優勝劣汰的作用,使醫藥產業健康發展。
編者按:“小、散、亂、差”是長期以來對我國醫藥市場狀況的一種普遍認識,不少人認為我國藥品市場秩序存在問題的根源是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并因此導致了整個產業亂象叢生、產品質量偏低。本文作者反彈琵琶,提出了大力發展中小型醫藥企業是促進產業發展的途徑的觀點。如果監管部門采取行政手段過多干預市場發展,可能會違背經濟規律,揠苗助長,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醫藥市場的深層次問題,反而影響醫藥經濟正常發展。文章雖為一家之言,但觀點獨到,值得監管人員細品。
我國醫藥企業數量眾多,規模普遍較小,有人用“小、散、亂、差”概括當前醫藥市場現狀。現在,一些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了整頓市場,通過不斷提高準入標準,或停止受理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限制新開辦和發展小型醫藥企業,著力推動醫藥企業聯合兼并,試圖走集約化、規模化發展之路。筆者認為,這種認識并不科學,存在偏差。而監管部門的這種做法,違背了市場經濟規律,不符合國家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
不積小流 不足以成滄海
姑且不論以“小、散、亂、差”表述我國醫藥市場狀況是否準確,就“小”與“差”、“散”、“亂”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來講,就值得商榷。“小”特指我國醫藥企業規模普遍較小;“散”特指我國醫藥企業數量眾多;“亂”特指醫藥市場秩序混亂無序,非法經營、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差”特指醫藥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不高,現代化水平低。
從邏輯上看,醫藥市場秩序的“亂”、“差”一定是企業“小”、“散”造成的嗎?并不盡然。醫藥市場秩序的“亂”,一方面是源于合法市場主體出現違法行為,如齊二藥事件等;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非法人員實施的違法行為,包括犯罪集團的有意制假售假,如白蛋白、糖脂寧膠囊等案件。縱觀近十年來發生在醫藥領域的違法違規案件,醫藥市場秩序的“亂”更多的是由于非法人員的違法行為。
從企業成長規律來看,任何一個大企業,都必然會經歷由小到大的過程。上規模有個概率累積的問題。必須有數量眾多的小企業,經過長期發展,才可能產生三五個大型企業。 “小”是企業發展的必然階段,“散”是醫藥產業向集約化、規模化和高集中度發展的基石。所謂“尺有所短、寸所有長”,規模小而數量眾多的企業是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在服務功能上是對規模企業的補充,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盲目上規模 無異于削足適履
醫藥產業集約化、規模化,是徹底解決當前醫藥市場秩序方面問題的切實有效的措施嗎?這仍值得商榷。
從現實的情況看,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高低,與企業規模大小并無必然的聯系。上海醫藥(集團)有限公司華聯制藥廠是一家有近70年歷史的老字號制藥企業,石家莊三鹿集團是乳業龍頭企業,卻仍然發生了“甲氨蝶呤”、“三聚氰胺”等產品質量事故,造成了非常嚴重的社會危害,甚至影響了“中國制造”的聲譽。因此,不能把醫藥市場秩序的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完全寄希望于醫藥產業的集約化、規模化。
醫藥產業的發展道路該如何走,是個引人深思的問題。產業集約化、規模化概念是一個舶來品。在美國的醫藥流通領域,醫藥批發企業只有10多家,前4家企業年銷售額占市場份額的80%,表現出集約化程度很高,市場秩序也較為規范。而實質上,美國的一些大型醫藥流通企業,是大企業以品牌、管理等無形資產與中小投資者資本結合,通過股權聯結起來的由眾多“小”、“散”企業組成的“聯合艦隊”,大企業統一了“小”、“散”企業的采購權,規范了流通渠道。這樣的模式在我國能否行得通,要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與美國之間的差距。我國醫藥供應的復雜性與美國的不同,如果目前我國只發展10余家大型醫藥流通企業,能否承擔得起城鄉藥品供應的廣覆蓋、高效率是一個大問題。提高醫藥產業集約化和集中度,必須通過市場的充分競爭和政策的適度引導來實現,但它必須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結果。
限制中小型醫藥企業發展,事關醫藥產業政策調整。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是否具有制定醫藥產業政策的職能,是否是推動醫藥產業集約化、規模化發展的職能部門?《藥品管理法》第五條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執行國家制定的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由此,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并沒有制定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的職能。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能時,要慎提“提高醫藥產業集中度”等超越自身職能的命題。
營造公平市場 星星之火也可燎原
當前,不僅不能限制,而且要大力發展中小型醫藥企業。
國家提倡大力發展中小企業,2003年1月1日實施《中小企業促進法》,2009年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大力扶持和發展中小企業,提供政策、資金、技術、服務等支持,努力營造有利于中小企業發展的良好環境。目前,我國中小企業發展嚴重不足。如果將5個個體戶折算成一個小企業,加上法人企業,全部人口與全部企業相比,全國每千人擁有企業水平僅11個左右,遠低于發達國家的每千人口擁有企業45個左右,也低于發展中國家每千人口擁有企業25個左右。
中小企業發展極為不足,是造成我國目前中等收入人口少、剩余和失業的貧困人口多的最重要原因。發展中小企業,是擴大就業、解決民生的當務之急。近年來,在開放的市場環境中,許多成長型中小企業逐步成為市場的中堅力量,在繁榮經濟、增加就業、推動創新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從發展趨勢來看,這將有助于形成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的長久動力。
所以,不能排斥醫藥企業的“小”、“散”,這是監管人員必須長期面對的醫藥市場實際。監管政策的制定、監管工作的開展都要立足于這樣的現實。而對于醫藥市場秩序存在的“亂、差”問題,恰恰是監管工作需要著力解決的問題。要通過嚴格監管,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消除“亂象叢生”。樹立監管為了發展的理念,通過積極有效的監管,努力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醫藥市場秩序。培育優質市場主體,提高經營管理水平。變靜態許可為動態許可,企業準入嚴格按許可條件審批,對依法進入的市場主體,要加強日常監管,一旦發現企業經營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則依法給予退市處理,使市場主體“有進有出”,“活起來”,防止“只進不出,或不進不出”。
醫藥市場秩序的“亂、差”得不到解決,監管部門要考慮監管措施是否得力,監管力度是否到位,監管能力是否適應,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打擊是否有力。不能為了醫藥市場秩序的“治”,來限制中小型企業發展,否則,無異于削足適履、因噎廢食。(作者單位: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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