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平臺售假的法律責任亟待明確
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雙十一”期間針對天貓等電商平臺促銷商品的抽檢結果,已確證8個批次的樣品為假冒商品,另有7個批次樣品商品質量不合格或標簽不合法,其中化妝品就是檢出問題樣品品種之一。
無獨有偶,據報道,合肥的梁女士“雙十一”當天在網上購買了某品牌化妝品,收到貨后發現里面竟然有一個黑色蟲子。梁女士找網店退款得到的答復是正在處理中,找該網店所屬的電商平臺天貓客服,得到的答復是建議消費者直接與購買產品的網店人員聯系。
兩篇新聞報道,前者告訴我們,電商平臺銷售的化妝品等產品質量未必都合格,尤其是促銷產品,更值得消費者警惕;后者用實例告訴我們,消費者購買網售問題產品后遇到的維權難情況。之所以如此,最主要的原因還是當前法律法規對電商平臺銷售假冒商品的處罰幾乎為零,對售假網店也多因證據收集難等原因很少實施處罰。據統計,2014年“雙十一”全網單天交易額達805.11億元,有近3萬個品牌參與其中。其中,化妝品網售額最高的一家公司就達到了1.3億元。可見,電子商務經濟的發展趨勢不可阻擋,但規范其良好運行的法律制度也需及時跟上。
目前,《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都對電子商務平臺的相關義務做了規定,但卻沒有相應的罰則規定。最嚴厲的懲處也僅是與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像天貓、京東這類大型電子商務平臺,只有不能提供銷售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或者在應知、明知網店售假的情況下未采取必要措施,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至于這些網店和電子商務平臺的行政責任,目前尚無相關規定。由于網絡經營環節的復雜性,法律規定中的“應知”、“明知”往往不好認定,實踐中被追究相關責任的電子商務平臺寥寥無幾。
對此,行業監管部門已經認識到這一法律缺陷,并在將要制定或修訂的法律文件中得到了體現。今年5月底,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的《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就從多方面規定了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義務,并設定了相應的罰則,如網售食品、藥品、化妝品來源不合法、質量不合格的,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就有可能被處以1萬~3萬元罰款。還有今年11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的《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也明確規定了網絡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依法對入網化妝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資質查驗、實名登記,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處以5萬~20萬元罰款。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設定行政法律責任,不僅能為監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提供執法依據,有利于消除網絡平臺假貨泛濫的現狀,而且還能倒逼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遵紀守法、嚴把相關商品入網審核關,規范互聯網商品經營。
當然,上述法規文件規范的只是食品、藥品、化妝品等特定商品的互聯網經營行為,監管對象、監管范圍相對有限。希望有關部門借鑒上述規定,出臺相應的互聯網經營管理法規,明確電子商務平臺提供者在商品銷售中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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