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食品安全公益訴訟具有范本意義
近日,全國首例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長春開庭,經審理后,當庭作出宣判。這次庭審是對食品安全公益訴訟案件審判的重要探索,意義重大。
近年來,罌粟殼、地溝油、假牛肉……日趨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危害社會公眾身體健康的同時,也打擊了社會對食品安全的信心。如此情況之下,消費者協會作為消費者的“娘家人”,檢察機關作為法律所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該如何作為?此案即是一份最好的“答卷”,無疑具有范本意義。
公益訴訟,簡言之,就是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由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這是對傳統“無利益即無訴權”理論的突破。傳統的民事訴訟為了防止訴權濫用,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只有在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時”才有權提起訴訟。2012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我國公益訴權首次在法律上獲得確認。
同時,以主體身份提起公益訴訟,是法律賦予消協的職責。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就本案來看,韓某、王某等3名被告人用工業鹽假冒食用鹽進行銷售,致使近10噸工業鹽流向百姓餐桌,其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合法權益,消協作為合法的公益訴訟主體理應積極主動提起公益訴訟,從而切實維護公眾利益。
因此,消協、檢察機關在履職中發現食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使在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消協及檢察機關也應當及時出手、盡快發力,代表社會公眾向人民法院對食品安全侵權責任人提起公益訴訟,在懲治違法者的同時,也可以使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消費者及時獲得賠償。
應當相信,隨著民事公益訴訟制度不斷完善,訴訟門檻不斷降低,訴訟負擔不斷減輕,食品安全領域民事公益訴訟一定能成為維護食品安全的有力武器。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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