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刑銜接機制的對策建議
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是有力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的“一劑良藥”,也是切實維護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和身體健康的重要舉措。
但是,筆者在實踐中發現,由于規劃不到位、機制不健全、溝通不順暢,目前,食藥領域行刑銜接工作還存在以下問題:(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移送不及時;(二)公安機關對移送的線索接收不及時;(三)缺乏整體安排部署,欠缺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四)信息化平臺建設滯后。
對于食藥領域行刑銜接工作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對策建議,以期促進行刑銜接機制的進一步完善。
建立線索及案件移送機制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屬于新修訂《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中規定的明顯涉嫌違法犯罪的食品藥品案件線索,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向同級公安機關通報。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其進行審查。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等不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立案偵查。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在查辦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包庇縱容、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失職瀆職等涉嫌職務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將線索移送人民檢察院。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查辦食品藥品違法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符合移送標準、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在作出移送決定之日起24小時內將案件移送同級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抄送的案件必須裝訂成卷。
對行政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接收,及時錄入執法辦案信息系統,并檢查所附材料是否齊全,尤其應當檢查是否附有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材料不全的,應當在接收案件的24小時內,書面告知移送的行政執法機關在3日內補正,不得以材料不全為由拒絕接收移送案件。
對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應當將案卷材料退回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隨附不予立案的書面理由。對立案后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將撤銷案件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送達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依法應當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應當同時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書面建議。
建立聯合辦案機制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管執法工作中對需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配合檢查、調查的專項行動或重要案件,或需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的案件和線索,要主動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聯系溝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盡可能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在辦理重大的食品藥品案件時,可以邀請同級檢察機關偵查監督人員介入調查,參與案件討論,審查相關案件材料,提出取證建議,并對偵查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協助提供檢驗結論、認定意見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辦理的法定時限要求積極協助,及時組織鑒定協查,并提供檢驗結論、認定意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發揮專業知識以及檢驗檢測技術支撐的優勢,加強研判分析,為公安機關提供可靠有效的信息。
完善溝通聯絡機制
建立聯絡員機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分別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通報線索、工作動態及信息,及時反饋和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等。各單位負責人要給予聯絡員明確授權,防止因授權不明而出現推諉現象。
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食品藥品行刑銜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由其政策法規部門負責,檢察院由其偵察監督部門負責,公安機關由其法制部門負責。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如遇重大事項可隨時召開,并可邀請同級人民法院及成員單位其他業務部門參加。聯席會議應當通報情況,統一認識,共同研究食品藥品執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協調解決疑難問題,特別是對重大案件中的“主觀故意”“情節嚴重”“足以造成人身傷害”等難以認定的問題,應及時召開聯席會議、專家會議研究解決,必要時,應當通過案例指導等方式統一執法辦案尺度。
聯席會議各組成單位分管行政執法或刑事工作的負責人為召集人,聯席會議由召集人召集輪流主持召開。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承擔聯席會議的籌備及日常工作,協調落實會議議定事項。辦公室主任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管負責人兼任。
建立信息通報及聯合督辦機制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辦理重大、敏感案件時,應當在案發后24小時內將案件情況通報同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移送的線索及案件、案件查辦情況、是否立案等情況通報同級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應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并將監督情況通報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地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重大案件的聯合督辦工作,對下列重大案件實行督辦:在全地區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引發公共安全事件,對公民生命健康、財產造成特別重大損害的案件;跨地區、案情復雜、涉案金額100萬元以上的案件;其他有必要聯合督辦的重大案件。
完善法律監督程序
檢察機關發現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要求其按照管轄規定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檢察機關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應當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立案或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或撤案,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立案通知書后15日以內立案,對撤銷案件通知書沒有異議的應當立即撤案,并將立案決定書或者撤銷案件決定書及時送達檢察機關。
此外,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當積極構建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逐步實現涉嫌犯罪案件的網上移送、網上受理、網上監督。(作者單位: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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