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不可逾越法治邊界
自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懲罰性賠償相關規定后,專事打假而獲取賠償者逐漸增加。隨著職業打假的深入,還釀生了行業細分,有專司食品藥品打假的,有專攻廣告打假的,還有醫療、化妝品等行業的“專業打假人”。對于職業打假,到底應該怎么看?仁智相見,議論頗多。有將其視為英雄者,也有將其歸為“刁蠻之徒”者。筆者對此有以下幾點思考。
發揮社會共治作用
毋庸置疑,職業打假人曾經為規范市場行為、打擊假冒偽劣產品、揭露商業欺詐等發揮過積極作用。尤其是多年前的“公益打假人”對社會是有貢獻的。上海曾經有一位女醫生,鍥而不舍地進行醫療器械行業打假,被其揭露的涉假醫療器械達數十種。其公益打假行為,受到公眾普遍好評,還被央視選為2007年度感動中國人物。還有不少堅持不懈揭露偽科學騙局的科技工作者,他們著力于提高百姓的科學素養,從更高的層次上“打假”,同樣可親可敬。
對于以營利為目的的職業打假人,其正面作用也不能一概否認。第一,對監管部門的工作有“督促”作用。有的地方之所以被職業打假者盯上,因為確實有可盯之處。假冒偽劣產品隨處可見,卻難覓監管部門的足跡。打假者根本不需要吹毛求疵,板上釘釘的假貨擺在那里,商家認栽,監管部門也看到了自己工作的疏漏。有一段時間,不少地方將職業打假者視作洪水猛獸,也恰恰暴露了監管的不到位。第二,對商家行為的規范發揮了一定促進作用。既然被職業打假者瞄上,自然存在多多少少的問題。商家被打假,就需要“繳學費”,同樣的錯誤今后就可能避免了。第三,推動政策完善。客觀上 講,有些所謂的“假”,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假,而與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以及監管部門職責交叉、政出多門有很大關聯。一些政府部門也通過職業打假案例,對相關法律規范進行完善,彌合銜接縫隙。
功能嚴重異化
隨著市場規范程度的不斷提升,商家企業也都加強了對供應商的審核工作,在貨架上要找到假貨并不容易。整個市場秩序處于持續向好的態勢,制假售假者橫行的土壤被不斷鏟除。如今形勢下,職業打假者的功能已經發生嚴重異化。
有的打假者專門研究法規的“縫隙”,一旦被其抓住“軟肋”,就會窮追不舍,不達目的不罷休。比如,打假盛行的食品領域,由于法律法規的不斷調整,監管部門職能的不斷變化,與食品監管相關的一些規定存在交叉、矛盾的地方難以避免,從而導致企業生產經營行為的“走偏”,一些職業打假人瞄準這個“商機”大做文章。食品標簽、說明書違規問題,前幾年就被打假者視為“撈錢”的亮點,動不動就10倍索賠,直至新修訂《食品安全法》明確標簽、說明書瑕疵不屬賠償范圍后,這方面的“打假熱”才冷卻下來。
在基層執法過程中,還屢見“低端”職業打假人做局敲詐商家的情形。曾有一家商場被投訴其銷售的保健酒過期,但對打假者手中貨品進行核對后發現,該批號與商家進貨臺賬存在差異,經查明,該過期保健酒系打假者偷梁換柱所為。此類打假者往往難以被商家及時發現,結果只能賠錢了事。在餐飲行業,打假者做局索賠也屢見不鮮。例如,推杯換盞之間,“打假者”早將那蟑螂鼠尾地鱉毛發之類埋在了香噴噴的菜肴之中,然后自然是義憤填膺,胃腸乃至身心都受了極大的刺激,免單是遠遠解決不了問題的。
也有不少打假者聘有“法律顧問”,在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條款后,針對某一產品的“黑點”,將各種舉報投訴推向相關監管部門。在監管部門介入調查后,他們不斷施壓,只要商家妥協,立即拿錢走人。
總體上說,目前職業打假人出于公益者已較少見,更多的是基于營利。監管部門有時成為打假者的工具。在與職業打假者的周旋中,甘苦寸心知,真的需要認真思索未來之路。
呼喚規范的“職業打假”
將打假作為職業的只應該是兩類對象。一類是政府監管者。比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打擊食品藥品領域的制假售假是其重要職能,不但設有專門機構,還配有專門的執法人員,有強有力的技術支撐。另一類是部分企業自行配備的品牌維護(打假)人員。不少知名品牌企業,都設立有專門的打假部門,負責本企業產品品牌的維護,尤其是甄別市場出現的假冒商品,并與監管部門密切配合,形成打假合力,推動市場凈化。規范打假行為還應做到以下幾點:
鼓勵公益打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打假是應該鼓勵的。對此,政府部門應出臺一系列鼓勵措施,包括精神與物質獎勵。但是,這種鼓勵與打假索賠完全是兩個概念。公益打假者將舉報假冒商品視為公民義務,以生產與銷售假冒產品者依法得到懲治為依歸。政府對他們的褒獎,是基于他們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凈化市場秩序所作出的貢獻。
惡意打假者應該被揭露。對在利益驅動之下,通過偷梁換柱、惡意詆毀、勾結串通、胡攪蠻纏、恐嚇勒索等手段,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的“打假人”,應予以無情揭露。目前,此類職業打假者呈現散在與流竄的特點。有的人將過期產品夾帶進場,或在場外調包,或抓住瑕疵不放,令商家不勝其煩,也耗費了大量行政資源。
懲罰性賠償需符合構成要件。不少打假人開口就是10倍賠償,尤其是在食品安全領域,巨額索賠者頻現,一次開價數百萬元的并不鮮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知假買假”可受法律保護;網購消費者可向網絡平臺主張權利等。有些打假者將上述規定作為索賠利器,并且屢屢得逞。其實,按照新修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懲罰性賠償,必須符合兩個基本要件,一是行為的違法性,即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二是主觀惡性。新修訂《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區別對待,對生產者適用的是嚴格責任,即生產者只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就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對銷售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即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進行銷售的,才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現實中,絕大多數食品領域的打假索賠并不具備相關要件。比如,最常見的對過期食品的巨額索賠,也是缺乏法律依據的。過期食品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是兩個概念。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只有通過檢測才能得出結論。
(作者單位:江蘇省南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責任編輯:)
右鍵點擊另存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