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省份發文監控重點藥品使用
記者落楠 報道 12月12日,廣東省衛生計生委辦公室發布《關于建立全省醫療機構重點藥品監控制度的通知》,要求各醫療機構綜合自身藥品采購金額和使用量,對使用金額排名靠前、使用量增幅明顯的能量及營養成分補充藥品、免疫增強劑、抗腫瘤輔助藥等藥品的使用進行重點監控。自今年6月以來,已有江西、安徽、河北、浙江、寧夏、上海、北京、廣東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發文明確建立或發布重點藥品監控目錄,要求對重點藥品在醫療機構的使用進行監控。
這些藥品將被重點關注
廣東省提出要建立重點藥品監控目錄,要求各醫療機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對本機構前6個月使用金額排名前30位,或前6個月使用金額排名前100位且使用量與上6個月相比增幅在20%以上的藥品,以及本機構認為有必要列入重點監控的其他藥品進行遴選,編制本機構重點藥品監控目錄。其中藥占比在30%以上的醫院,應適當擴大重點藥品監控目錄范圍。專科醫院可適當減少監控目錄范圍。
總體來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將價格高、用量大、風險隱患高的藥品列入了監控目錄。其目的在于“促進合理用藥,有效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降低藥占比”。其中,輔助用藥、營養藥品和抗菌藥被多次“點名”。上海提出,監控目錄內的藥品應包括“抗菌藥物、中藥注射劑、抗腫瘤藥物、輔助性藥品、營養性藥品以及其他價格高、用量大的藥品等”。寧夏還提出要關注“臨床不良反應發生率高、無特殊原因使用量快速增長的藥品”。
為防止重點藥品監控目錄“誤傷”剛需藥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文時均表明,在規范使用的情況下,基本藥物、國家定點生產藥品、婦兒專科藥品、急(搶)救藥品、基礎輸液不納入重點藥品監控目錄。
超量使用藥品將被暫停供應
對于目錄內藥品數量和超標使用的處理辦法,不少省(自治區、直轄市)給出明確規定。
北京市要求,各醫療機構制定的本機構重點藥品監控目錄,品種數不少于15種(含化學藥品、中成藥和生物藥品)。河北省則要求,市級重點藥品監控目錄原則上不少于30種藥品,二級以上公立醫院(包括省直醫療機構)制定的本機構重點監控藥品目錄,原則上不少于40種藥品。
部分省份提出,超量使用的目錄內藥品或被暫停供應,暫停后確需使用的,應建立審批或會診程序。廣東省提出,對無特殊原因使用率異常增加的重點監控藥品,要實施預警通報和重點監控管理,必要時可會同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對相關醫務人員進行約談。其中對連續2個月用量增長超過30%,或連續3個月用量增長超過20%,或連續4個月用量增長超過10%,或連續3個月用量排名前10位且用藥不適宜率超過10%的藥品,采取暫停或限量供應措施。北京市規定,對連續3個月進入醫療機構銷售前20位的重點監控藥品,采取限制使用或停止銷售等措施。江西省的文件同樣提出,對連續3個月排名單位消耗數量前10位且用藥不適宜率超過10%的藥品,可以暫停或限量供應。
執行情況或影響醫保費用支付
為使重點藥品監控制度真正得到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采取干預措施,并將目錄的執行情況與醫院和醫生的考核乃至醫保費用支付掛鉤。
重點藥品監控目錄的執行情況,還將影響對醫生個人的考評。北京市明確,每季度對重點監控藥品超常使用的臨床科室和醫師予以內部公示,必要時進行批評教育,并與科室及個人的績效、評優、晉升等獎懲措施掛鉤;安徽省則規定,各級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將重點監控藥品預警管理及處方點評情況納入對臨床科室及醫師的績效考核,并與專項績效獎勵掛鉤。對不合理用藥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暫停醫師處方權;對連續兩次被通報的醫務人員,職稱評審延緩兩年申報。
醫院的績效考核乃至醫保費用支付也將受到執行情況的影響。北京市要求,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將本項工作作為今年及未來幾年全市藥品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要對醫院的執行情況進行監測評估和現場檢查,并將相關結果作為醫療機構的績效考核與等級評審等重要考評內容。河北省要求,各級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將重點監控藥品管理工作作為重要指標,納入醫院績效考核、評審評價、醫保費用支付、大型醫院巡查和臨床重點專科評估工作。
(責任編輯:景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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