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八)
為推進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向縱深發展,加強對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導,全國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編寫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從基本常識、生產經營許可、標簽標識、特殊食品、進口食品、虛假宣傳、欺詐銷售及廣告審查與監管、非法添加及檢測等方面,對整治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等進行了系統梳理,并采用問答的方式,便于各地監管部門在整治工作中參考。

四、特殊食品(上)
38.什么是特殊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等。
39.保健食品的名稱是如何命名的?
根據《保健食品注冊與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 ,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組成。
商標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冊的商標名稱或者符合《商標法》規定的未注冊的商標名稱,用以表明其產品是獨有的、區別于其他同類產品。
通用名,是指表明產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稱。
屬性名,是指表明產品劑型或者食品分類屬性等的名稱。
40.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哪些內容?
根據《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虛假、夸大或者絕對化的詞語;(二)明示或者暗示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三)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四)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五)除“”之外的符號;(六)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另外,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漢語拼音、字母及數字等,但注冊商標作為商標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名除外。
41.保健食品通用名不得含有哪些內容?
根據《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已經注冊的藥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稱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冊批準在先的除外;(二)保健功能名稱或者與表述產品保健功能相關的文字;(三)易產生誤導的原料簡寫名稱;(四)營養素補充劑產品配方中部分維生素或者礦物質;(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詞語。

42.申報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對申請者有哪些具體要求?
申請新辦保健食品生產企業
根據《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規定,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申請人應當是取得《營業執照》的合法主體,符合《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要求的條件,填報《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向其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參照下列分類目錄填報申請保健食品品種明細
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

委托生產
保健食品委托生產的,委托方應是保健食品注冊證書持有人,委托方應能夠完成委托生產品種的全部生產過程。委托生產的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應當標注委托雙方的企業名稱、地址以及受托方許可證編號等內容。保健食品的原注冊人可以對轉備案保健食品進行委托生產。
43.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七條 ,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保健食品注冊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要求。
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負責,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保健食品注冊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與注冊或者備案相關的現場核查、樣品抽樣、復核檢驗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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