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發布10起整治“保健”市場亂象典型案例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陳陽) 10月12日,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10起整治“保健”市場亂象典型案例。其中,虛假宣傳行為案3起,分別為營口市查處湖南某公司虛假宣傳案、盤錦市興隆臺區查處某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錦州市查處某商貿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違規直銷、傳銷行為案2起,分別為鐵嶺開原市查處崔某組織、領導傳銷案,本溪市查處郭某違規從事直銷活動案;違法廣告行為案2起,分別為沈陽市和平區查處蘭州某開發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朝陽市建平縣查處朝陽某米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侵害消費權益案1起,為阜新市太平區查處某服務推廣中心侵害消費者權益案;其他違法案件2起,分別為鞍山市查處鞍山某生物醫藥開發有限公司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違法行為案、大連市西崗區查處馬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在營口市查處湖南某公司虛假宣傳案中,涉案商品的生產企業湖南某公司,其生產銷售的五谷雜糧食療產品具有提高機體免疫力、軟化血管、調節血壓、降“三高”等功能,以及生產銷售的理療設備具有消炎、鎮痛、活血化瘀等功效均無相關科學依據,已造成對相關消費者的欺騙或誤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擬作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在盤錦市興隆臺區查處某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中,當事人于2018年8月29日起,從外省購進某營養素,同時自己制作并在公司經營場所懸掛內容為“巴德維療法:即使是晚期病人,在接受亞麻籽油和干酪療法之后,大約有90%的癌癥病人都可健康;美國FDA權威機構確定歐米伽ω-3脂肪酸有13大功能”的宣傳板對外進行宣傳,以此讓消費者以為其銷售的產品具有治療和預防各種疾病功能。另查明,當事人的食品銷售行為,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辦案機構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另外,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情況下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辦案機構作出罰款5.34萬元的行政處罰。
在錦州市查處某商貿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中,當事人從2017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間,在無相關證明、依據的情況下,向中老年人銷售商品時宣稱“靈芝西洋參膠囊就是專門針對心臟病、癌癥和‘三高’(即高血壓、高血脂、高血糖)的;靈芝西洋參通過產生一種神奇的‘靈芝洋參素’,對心臟病、‘三高’疾病的前期預防和治療效果非常明顯,更為特別的是它預防腫瘤(即癌細胞)的生成和抵制癌細胞;靈芝洋參膠囊在歐美國家一直是作為治療心臟病、癌癥、‘三高’病人的藥品在使用”“某牌輔酶Q10軟膠囊的功效有保護心臟、能量轉化、抗動脈粥樣硬化、抗高血壓和抗癌,有穩定心率、酶解血管斑塊、降低他汀類藥物的副作用”。在某膠囊成分的課件中宣稱:“瑪咖粉的作用有抗疲勞、增強活力、增強性能力等,經過動物實驗推測瑪咖酰胺可能是瑪咖提高性功能的主要活性物質;蝙蝠蛾擬青霉菌粉的作用是抗腫瘤、調節肝臟功能,對病毒性肝炎發揮有利作用等;補充L-精氨酸的作用有:對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持續性肝炎以及肝硬化也有較好的作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辦案機構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在沈陽市和平區查處蘭州某開發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中,當事人于2018年9月1日與遼寧某公司簽訂在遼寧某媒體廣告發布合同,并在遼寧某媒體發布“某冬蟲夏草膠囊”保健品廣告,廣告內容包括:調節免疫功能,促進免疫細胞生成,清除老化壞死細胞及抗病毒感染;對抗惡性病變,蟲草中的蟲草素在臨床輔助治療疾病有效率達91.7%以上;提高細胞能量,增強機體耐寒能力,減輕疲勞;提高心臟耐缺氧能力,降低心臟對氧的消耗,抗心率失常;減輕有毒物質對肝臟的損傷,對抗高纖維化;擴張支氣管,平喘祛痰,防止肺氣腫;隱性慢性病腎病病變,改善腎功能,隱性病毒性物質,對腎臟的損傷;增強骨髓生成血小板;白細胞、紅細胞的能力,調節造血功能;降低血液中的膽固醇和甘油三酯,有減輕動脈中堿性化的作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規定,已構成發布違法廣告行為。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行為,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0.9萬元。
在朝陽市建平縣查處朝陽某米業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中,當事人從2018年8月起,在“拼多多”平臺上銷售自產的小米,在其店鋪頁面上使用了“功效、抗菌、預防女性疾病、避免胎兒癡呆或智力低下”等帶有醫療功效的宣傳用語。另查,當事人從2018年9月起,先后分5次向平臺“推廣賬戶”上充值,作為平臺推廣展示信息的費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規定。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并處罰款0.5萬元。
在阜新市太平區查處某服務推廣中心侵害消費者權益案中,當事人采用當面告知老年消費者的方式,在免費健康體驗時稱其銷售的某高電位治療儀可以凈化人體血液、治療慢性疾病。另查明,當事人銷售的商品的適用范圍為“在醫護人員指導下使用,用于緩解失眠癥狀,不具有治療疾病的療效”,與其實際宣傳的明顯不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該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規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0.5萬元,并處罰款2.5萬元。
在鞍山市查處鞍山某生物醫藥開發有限公司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違法行為案中,當事人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間,所銷售的某牌三七黃芪膠囊、天然降糖素蟲膠膠囊,經檢測分別含有二甲雙胍和二甲雙胍、苯乙雙胍,且二甲雙胍、苯乙雙胍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中列明的物質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另查明:天然降糖蟲膠膠囊的標注生產廠家不屬于轄區合法注冊企業,某牌三七黃芪膠囊不是產品標注的生產企業生產,該行為已經構成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七十一條規定,構成經營用非食用原料生產的食品違法行為和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違法行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一百三十五條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吊銷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其法定代表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本案的實際經營者王某,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張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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