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公告加強藥品受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1月6日,國家藥監局網站發布《關于加強藥品受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全文如下。
國家藥監局關于加強藥品受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2025年第134號)
為進一步加強上市藥品委托生產監管,明確各方義務和責任,督促委托生產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共同履行保障藥品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現就加強藥品受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強化受托生產企業責任
(一)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并確保持續有效運行,嚴格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藥品GMP),在充分進行技術轉移研究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和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處方和生產工藝組織生產,切實履行委托生產協議和質量協議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二)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具備與受托生產產品相匹配的機構、人員、廠房、設施設備,具有相應的質量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確保生產過程持續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三)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對持有人及受托生產產品建立評估機制。在接受委托生產前,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對持有人及擬受托生產產品進行全面評估,評估重點包括持有人資質、質量管理能力以及擬受托生產產品風險因素、接受技術轉移的可行性、共線生產的可行性等。經評估符合要求的,方可簽署委托生產協議與質量協議。在同一集團內執行統一質量管理體系的企業之間委托生產藥品的,可簡化持有人資質、質量管理能力等評估內容。
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優先選擇具備自主研發管理能力、掌握委托生產產品關鍵工藝技術的持有人開展合作。持有人應當積極配合受托生產企業的全面評估,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供受托生產企業評估。
(四)委托雙方應當強化技術轉移過程中的風險識別、溝通、分析、評估、處置,對相關人員做好技術培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指導原則要求開展技術轉移工作,確保技術轉移研究充分,轉移前后產品質量一致。在技術轉移過程中,委托雙方如發現在軟硬件條件、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等方面難以完成技術轉移,或者可能產生藥品生產質量風險的,應當立即溝通并采取措施控制風險;風險難以有效控制的,應當停止合作。涉及委托第三方進行產品研發的,持有人應當協調從事研發的第三方和受托生產企業之間加強配合,共同完成技術轉移工作。
受托生產企業在技術轉移過程中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1)配備對接技術轉移的負責人,成立技術轉移工作組,明確負責人及工作組成員的工作職責;
(2)建立健全技術轉移管理制度,審核技術轉移相關方制定的技術轉移方案可行性,并落實方案要求;
(3)依法依規做好設施設備、清潔方法、分析方法、生產工藝等確認或者驗證工作,以及共線生產風險評估等工作;
(4)配合持有人匯總分析技術轉移數據、記錄,審核技術轉移報告,確保技術轉移過程記錄和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可追溯;
(5)根據確認或者驗證工作以及共線生產風險評估結果,結合持有人技術轉移文件和技術轉移結果,制定生產工藝規程、空白批記錄等技術文件,并經持有人審核批準。
(五)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風險防控有關制度,配合持有人開展風險評估、驗證、溝通、審核等質量管理活動及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執行工作。已上市產品受托生產期間,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基于品種類型、工藝特點、在產情況,配合持有人開展季度風險研判分析和年度產品質量回顧分析。出現偏差的,應當及時記錄、處置,并通報持有人,確保風險關閉;發現存在質量風險或者合規風險的,應當會同持有人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存在重大質量風險或者合規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相關制度,配合持有人開展藥物警戒工作。
受托生產無菌藥品等高風險產品的,持有人應當派駐人員每年至少一次以現場檢查的方式監督滅菌工藝驗證、無菌工藝模擬試驗等驗證活動;受托生產企業應當開放相關場所、區域,提供相關記錄,積極配合持有人開展相關工作。
(六)委托雙方應當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銜接,強化藥品生產、檢驗記錄和數據的管理。受托生產企業應當明確與持有人質量管理體系銜接的負責人,并明確其職責;質量協議中應當明確持有人有權查閱與受托生產活動相關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文件記錄等,有權查看與受托生產活動相關的場所,確保受托生產符合法律法規、技術規范以及持有人質量管理等要求。
(七)受托生產企業和持有人應當建立質量信息溝通程序,按照風險管理原則,制定溝通信息清單(至少包括偏差、變更、檢驗結果超標/超趨勢、確認與驗證、留樣和穩定性考察、藥物警戒、接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查情況、不良信用記錄等),明確溝通人員和職責、溝通方式和有關時限,確保溝通順暢、及時有效。
(八)受托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藥品共線生產質量風險管理指南》等規定強化共線風險管理。在共線生產條件發生變化時(如新增商業化生產藥品、新增非商業化品種、處方及生產工藝變更、設備設施變更或者發生其他重大變更等),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形成清晰明確的共線生產風險評估結論,根據評估結論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并及時將共線生產風險評估結論和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通報所有共線生產品種的持有人,通報信息中如涉及依法應當予以保護的商業信息可不顯示。對持有人反饋的意見,受托生產企業應當認真研判,采取相應措施,并與持有人達成一致。對存在風險隱患的,受托生產企業應當采取經持有人審核過的糾正預防措施。
受托生產企業應當結合生產線的設計產能、共線生產風險評估、清潔驗證、生產管理、物料和成品管理等情況,合理確定接受委托生產的品種數量和生產計劃,確保產能始終處于合理范圍內。
(九)受托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藥品變更管理相關規定和藥品GMP要求建立變更控制體系,并認真進行變更研究和控制。
涉及受托生產產品的相關變更,未經持有人批準,不得擅自實施。受托生產企業應當配合持有人共同開展變更相關研究,確定變更的類別,并配合持有人依法進行報批、備案或者報告。委托雙方關于變更類別未達成一致的,應當按照較高級別進行變更管理。受托生產企業或者持有人經評估認為已實施的變更存在質量風險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消除風險。
(十)同一受托生產企業接受多家持有人委托生產同一通用名稱藥品,或者受托生產企業自身持有相同通用名稱藥品的,應當嚴格生產全過程管理和文件管理,對制劑產品分別制定相應的工藝規程、質量標準、檢驗方法等,生產過程應當相互獨立、嚴格區分;還應當加強物料管理,關鍵物料、中間產品和制劑產品的管理應當相互獨立、避免混淆,確保可追溯。
持有人委托多個受托生產企業生產同一藥品的,應當確保各受托生產企業均按照核準的生產工藝生產,在核準生產工藝的基礎上,生產條件等有差異的,受托生產企業應當配合持有人進行對比分析,對存在的差異點進行風險評估,并制定相應風險防控措施。持有人應當定期開展產品質量對比研究,確保產品質量一致。
(十一)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加強留樣和穩定性考察工作,經持有人評估認為有必要的,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均應當對相關物料開展留樣或者對相關制劑產品開展留樣及持續穩定性考察,確保滿足藥品質量追溯和調查要求。對于生產過程中出現重大偏差的相關批次產品、重大變更獲批實施后生產的最初三批次產品,委托雙方均應當對相關制劑產品開展留樣及持續穩定性考察。持有人的留樣和穩定性考察工作,可自行開展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的,應當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相關工作的管理。
在同一集團內執行統一質量管理體系的企業之間委托生產藥品的,或者受托生產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記錄生產、檢驗全過程數據,并能與持有人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可由持有人或者受托生產企業一方進行留樣及持續穩定性考察。
(十二)受托生產企業應當依法依規建立藥品出廠放行的標準操作規程,明確出廠放行的標準、條件。符合標準、條件及法律法規要求的藥品,經質量受權人簽字后方可出廠放行。出廠放行時,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將與受托生產產品相關的批生產記錄、批檢驗記錄、偏差調查記錄等相關記錄及數據一并提交持有人。持有人在上市放行時,應當對藥品質量檢驗結果、關鍵生產記錄和偏差控制情況嚴格審核,必要時,應當對與受托生產產品相關的批生產記錄、批檢驗記錄、偏差調查記錄等相關記錄及數據進行審核。
(十三)受托生產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持有人定期開展現場審核工作,積極配合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延伸檢查,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對審核或者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整改。持有人對受托生產企業完成現場審核工作后,應當及時撰寫現場審核報告。
(十四)受托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藥品GMP要求保存生產、檢驗全過程數據和記錄,保證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可追溯。鼓勵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建立覆蓋物料管理和藥品生產、檢驗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體系,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對藥品生產、檢驗全過程的文件和記錄開展傳遞、審核、數據歸檔等工作。受托生產企業采用信息化手段記錄藥品生產、檢驗全過程數據,并能與持有人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持有人在定期審核工作中,可以以非現場審核形式代替部分現場審核。
(十五)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應當結合產品特點和委托生產的實際情況,依法依規細化質量管理措施,及時更新委托生產協議和質量協議,確保協議內容與委托雙方管理制度、文件程序等保持一致,并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二、加強受托生產監督管理
(十六)受托生產企業擬申請辦理受托生產藥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稱C類許可證)核發或者申請C類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的,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8號)、《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7號)、《國家藥監局關于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號)等要求,并結合本公告要求嚴格審核,符合規定的,方可核發C類許可證或者批準相關變更。
(十七)擬委托生產無菌藥品的,原則上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至少一方應當具有三年以上同劑型無菌藥品商業化生產經驗。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持有人或者受托生產企業具有三年以上同劑型無菌藥品研發或者生產經驗的,也可以開展無菌藥品委托生產:
1.屬于創新藥、改良型新藥、國家短缺藥品、國家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臨床急需藥品、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急需藥品、治療罕見病的藥品,以及已在境內上市的境外生產藥品轉移至境內生產的情形;
2.在同一集團內執行統一質量管理體系的企業之間委托生產的無菌藥品;
3.采用信息化手段記錄物料管理和藥品生產、檢驗全過程數據,并能與持有人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受托生產企業;
4.主要參與擬受托無菌藥品研發、臨床試驗藥品生產的受托生產企業。
擬受托生產無菌藥品的,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均應當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且其中至少三年為無菌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擬受托生產中藥注射劑、多組分生化藥的,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還應當具有同類型制劑產品三年以上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
(十八)對再注冊周期內未上市放行過商業規模批次的品種,持有人擬委托生產的,應當先按照國家藥監局《境內生產藥品再注冊申報程序》中關于長期停產藥品復產的相關要求組織恢復生產。國家短缺藥品、國家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藥品、停產前以委托生產形式進行生產的藥品,持有人可以通過委托生產形式恢復生產。
相關生產線長期未生產(無菌生產線超過三年、其他類型生產線超過五年)擬恢復生產的,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復產前開展確認和驗證,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藥品GMP符合性檢查,檢查品種可以是本企業持有的品種或者受托生產的品種,通過檢查后方可接受委托生產。
(十九)委托雙方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擬辦理委托、受托生產相關許可事項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無需出具《藥品受托生產意見書》,可同步辦理委托生產藥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稱B類許可證)和C類許可證相關許可事項。
委托雙方不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擬辦理委托生產相關許可事項的:
(1)對于尚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需要新增生產地址和生產范圍的,受托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7號)等要求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C類許可證核發或者許可事項變更;對符合要求的,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程序辦理C類許可證核發或者許可事項變更,并根據藥品GMP符合性檢查或者許可檢查結果(檢查要求見附件1)同步出具《藥品受托生產意見書》(模板見附件2)。
(2)對于已持有相應生產地址和生產范圍藥品生產許可證的,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請資料(清單見附件3);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審核申請資料,應當根據藥品GMP符合性檢查或者許可檢查結果出具《藥品受托生產意見書》,必要時按要求開展檢查。
受托生產企業取得《藥品受托生產意見書》后,持有人應當在12個月內向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B類許可證。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審核持有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按規定對申請人開展現場檢查,符合規定的,核發B類許可證或者批準相關變更。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在持有人辦理完成B類許可證許可事項后,6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將委托雙方的企業名稱、品種名稱、批準文號等有關變更情況在藥品生產許可證副本中載明。
(二十)委托生產相關許可事項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有關變更生產地址或者生產范圍的規定辦理,不單獨設置有效期。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藥品生產許可證到期重新發證時,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無需再次出具《藥品受托生產意見書》。
如申報上市許可的申請未能獲得批準的、不具備相應生產條件的或者因協議約定等因素終止委托活動的,持有人及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在終止委托活動后6個月內主動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注銷或者核減相應委托、受托生產范圍。
(二十一)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基于風險對受托生產企業實施針對性檢查,重點檢查受托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對質量管理體系不能持續有效運行和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依規查處。對受托生產企業的檢查可結合常規檢查、許可檢查以及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延伸檢查等同步開展。
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基于風險對委托生產品種開展質量抽檢。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在生產、流通(含互聯網藥品交易)、使用等環節開展抽樣和檢驗工作,或者商請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生產環節進行抽樣和(或)檢驗。
(二十二)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屬地監管原則,在藥品委托生產許可審批過程以及日常監管中,強化藥品委托雙方企業關鍵人員履職能力考核評估,根據考核評估和檢查情況,可采取約談、告誡、限期整改等措施,對于關鍵人員履職能力薄弱的,必要時可進一步采取暫停生產、銷售等風險控制措施。
(二十三)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利用藥品安全信用檔案和國家藥品抽檢信息系統等平臺,做好跨省委托生產品種監督檢查信息和質量抽檢信息傳遞,建立運轉順暢的協同監管機制,形成有效監管閉環。
(二十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持有人或者受托生產企業在申請生產許可過程中,提供虛假人員履歷、提供虛假數據、記錄、現場評估報告等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等規定進行處理。
受托生產企業在受托生產期間,存在生產假劣藥品、編造生產檢驗記錄、未依法依規放行、未按照持有人提供的生產工藝生產或者受托生產行為未遵守藥品GMP等情形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和第一百二十七條等規定進行處理。
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及查處情況通報持有人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三、其他事項
(二十五)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政策宣貫,督促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對照本公告要求開展全面自查。委托生產情況與本公告要求不一致的,委托雙方應當溝通協商,制定整改方案,原則上應當在本公告發布后一年內完成整改,個別項目整改時間確需超過一年的,應當明確理由和完成時限。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持有人和受托生產企業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暫停其委托生產活動,或者核減相關生產范圍,直至依法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
(二十六)對于創新藥、改良型新藥、國家短缺藥品、國家臨床必需易短缺藥品、臨床急需藥品、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急需藥品、治療罕見病的藥品,以及已在境內上市的境外生產藥品轉移至境內生產的情形等,支持其通過委托生產方式擴大產能或者加快藥品上市進度。
(二十七)新開辦受托生產企業、新增受托生產產品所在生產線涉及國家組織集采中選藥品或高風險藥品的,鼓勵配備制造執行系統(MES)、實驗室信息管理系統(LIMS)、文檔管理系統(DMS)、倉庫管理系統(WMS)等生產質量信息化管理系統,持續改進完善質量管理體系。
鼓勵參與研發并實現品種上市、具備相應生產能力、高水平、專業化的合同研發生產型受托生產企業(CDMO)發展,支持其接受委托生產;支持相關企業接受世界衛生組織列名機構(WLA)的監督檢查。
(二十八)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公告發布前已受理的藥品生產許可、藥品注冊申請按照原有要求辦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附件:1. 出具《藥品受托生產意見書》的檢查要求
2.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受托生產意見書(模板)
3.《藥品受托生產意見書》申請資料清單
國家藥監局
2025年12月30日
(責任編輯: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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