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公眾健康需求,把握醫藥改革重點——醫藥領域各相關利益者責任探析
醫藥發展的終極目標是服務于“人”的健康需求,實現這個目標,需要諸多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努力。而醫藥領域的利益相關者,特指對醫藥領域產生影響的各類主體,包括政府、醫藥企業、醫療機構和醫生等。那么,這些利益相關者在醫藥領域中各自應擔當什么樣的責任呢?認清他們各自的責任,是正確設計醫藥制度、合理制定醫藥政策的理論前提。
但是長期以來,政府、學界和業界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并不一致,存在較多爭論,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政府、醫藥企業及其他相關利益者的行為,影響到藥品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功能定位,影響到醫藥體制改革和政策調整的方向。
政府:完善立法嚴監管
具體到藥品領域,政府既要保障公眾用藥的可獲得性和用藥安全,又要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
一是保障公眾基本醫療用藥的可獲得性。藥品的治病救人特性,決定了政府應把保障公眾在疾病發生時能夠獲得基本藥物作為一項公共服務職能,以促進公眾健康,改善生命質量,實現政治穩定和社會和諧的目標。
二是完善藥品管理立法。藥品相關法律法規是政府對藥品進行全方位管理的主要依據,出于對公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視,藥品管理立法要更加全面、深入和嚴格。
三是全方位嚴格藥品監管。醫藥供應鏈中的任何一個環節、任何一個交易主體出現問題,都會對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帶來影響,所以政府必須加強藥品供應鏈的上游(原輔料供應)、中游(藥品生產、批發)、下游(醫療機構、零售)及回收等各環節的監管,設定嚴格的藥品標準和監管標準。
四是維護醫藥市場秩序。全國性的統一醫藥市場以及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秩序,需要政府綜合運用法律、法規、適當的行政審批以及經濟手段等多種方式來加以推進。
五是促進醫藥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快醫藥產業發展,對經濟社會意義極為重大。藥品生產不允許出現大起大落、品種長短,又不能低水平盲目發展。通過發展本國的醫藥產業,可以解決廣大群眾的用藥問題,也可以替代昂貴的進口藥品。
六是鼓勵藥品開發和創新。藥品創新是一項系統工程,投入高、周期長且不確定性很大,僅靠企業獨立研發有時難以勝任。政府可在創新資金投入、稅收減免、創新平臺建設、知識產權保護、政府采購、消費需求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引導。
七是建立國家醫藥儲備制度。在戰爭、災害、重大疫情和突發事件發生時,藥品是重要的戰略物資,為保證能及時有效供應,需要建立國家醫藥儲備制度。
藥企:心系公眾保健康
醫藥企業不能把經濟利益作為唯一目標,應始終把公眾健康作為最重要的價值取向,必須考慮其行為是否改善了患者健康,是否有利于社會和諧與穩定。
一是生產和經營質量合格的藥品。醫藥企業是藥品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堅持“質量第一、精益求精、止于至善”的理念,合理利潤必須在滿足藥品質量和消費者健康需求的前提下才能獲得。
二是遵守商業道德。無論從法律、公眾的健康需求,還是政府要求,出于人道主義的目的,醫藥企業都必須遵守商業道德。其中誠信行為是遵守商業道德的基本要求,即醫藥企業必須遵守各項法律法規、道德規范和治病救人的崇高理念。
三是制定合理的藥品價格。藥品(特別是基本藥物)價格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公眾健康的保障程度和一國衛生總費用的支出,藥品的剛性需求使得其定價必須控制在合理的利潤范圍之內。
四是糾正不良社會影響。醫藥企業應承擔由于他們的行為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全部責任。如醫藥企業應力求外部成本最小化,減少其向外部排污的可能;保護資源和廢棄物的回收利用;盡可能消除藥害風險。
五是不斷研發創新藥。醫藥企業是藥品創新的主體,有責任根據人類疾病的挑戰不斷研發出相應的創新藥物,使人們的身體更健康。
藥企的長期生存與發展有賴于對社會的責任。忽視社會責任的藥企無疑會偏離正確的發展方向,特別是那些受單純經濟利益驅動而不惜以犧牲公眾利益為代價的藥企。從長遠看,其最終損害的還是自身生存乃至影響整個醫藥產業的健康發展。
醫療機構:確保用藥合理性
醫療機構是藥品使用的關鍵環節,醫生在患者醫療消費方面實際上扮演著代理人的角色,是影響患者藥品使用合理與否的關鍵主體,直接關系到用藥的合理性及用藥安全問題。醫療機構和醫生的首要職責是“救死扶傷、治病救人”,藥品的商品性對于醫療機構和醫生而言應是從屬、次要或不重要的,醫療機構或醫生從藥品上獲得的合理報酬必須是建立在正確的處方行為前提之下。筆者認為,醫療機構和醫生用藥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合理用藥。醫療機構和醫生在醫療用藥活動中要遵循“以患者為中心”的道德責任,以科學和倫理為基礎,確保患者用藥“安全、有效、經濟”。
二是考慮用藥的遠近療效。用藥既要看近期療效,也要注意遠期不良影響。在取得最佳近期療效的同時,還需要考慮藥物可能對病人生命質量的影響及對病人的長期療效。
三是堅持醫療原則。在臨床診療活動中,醫生用藥應堅持醫療原則,不能為經濟效益濫開處方,增加病人負擔。同時,要拒絕少數病人的無理要求,不能迎合病人的好惡,多用藥、用進口藥、用高價藥等。
四是保障患者用藥知情權。醫療機構和醫生有義務向患者提供準確、清晰的相關用藥信息。
總之,只有“醫”和“藥”的有效結合,人類才能形成戰勝疾病的強大力量。
(作者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產業經濟研究部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