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酸含量不合格應作何處理
【案情】
2017年5月25日,A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對B經營企業在某網站銷售的食品“牛肉番茄營養米粉”進行抽樣檢驗,該產品標準號為GB10769-2010,營養成分表標示葉酸含量為4μg/100kJ。經檢驗,葉酸項目實測值為0.93μg/100kJ。檢驗結論為:葉酸項目不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以下簡稱《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產品明示值、GB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以下簡稱《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要求,為不合格產品。涉案C生產企業確認,涉案食品中并未添加葉酸,食品原料大米含有葉酸,因此可檢出微量葉酸,涉案食品主要問題是錯用舊包裝盒,應當認定為標簽不符合規定。
【分歧】
對于本案的法律適用,主要存在三種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涉案食品屬于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谷類輔助食品,B企業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應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進行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涉案食品屬于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B企業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應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進行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涉案食品屬于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B企業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應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進行處罰。
【評析】
關于檢驗結論的解讀 上述涉案食品檢驗不合格結論主要涉及以下幾項內容。
①葉酸項目不符合《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要求。根據《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5.4可選擇的營養成分指標”規定可知,涉案食品中葉酸為可選擇的營養成分,若涉案食品標簽中標示含有葉酸,其含量應當≥1.2μg/100kJ。而其葉酸實測值為0.93μg/100kJ,不符合上述標準規定。
②葉酸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值?!额A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中4.3.3規定“能量或營養成分的標示數值可通過產品檢測或原料計算獲得,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實際含量不應低于標示值的80%,并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涉案食品標簽營養成分表標示葉酸含量為4μg/100kJ,標示值的80%為3.2μg/100kJ,而葉酸實測值為0.93μg/100kJ,不符合產品明示值,當然,也違反了《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規定。
違法行為的定性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涉案食品究竟屬于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谷類輔助食品,還是屬于標簽不符合規定或者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筆者認為屬于前者,現分析如下。
①認定涉案食品不符合《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及《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的要求,是由于葉酸含量過低導致同時觸犯兩項法律條款,屬于法條競合,應當選擇適用其中處罰較重的條款進行處罰。
②就食品標簽標示而言,根據《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的規定,涉案食品中葉酸為可選擇的營養成分。涉案食品生產企業可以選擇標示葉酸,也可以選擇不標示葉酸。如果選擇標示葉酸,實際含量應當符合規定,達到≥1.2μg/100kJ的標準。
③就違反條款本義而言,《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北究钪饕侵浮额A包裝食品標簽通則》“標示內容的豁免”的規定,本案不符合適用該條款的條件?!妒称钒踩ā返谄呤粭l第一款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本款規定的標簽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主要是指《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3.4規定的“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北究顑热莶贿m用于本案。
據此,涉案食品應當定性為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谷類輔助食品。A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其進行了處罰。
(作者單位為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責任編輯:郭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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