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的標簽中涉及疾病的治療是否違法?

【法律條文】
第七十八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案例解讀】
2017 年1 月,某保健食品在當地賣得特別火熱,當地人都紛紛搶購該產品。在該保健食品的預包裝標簽上寫了一個產品故事,大意為當地的多位腫瘤病人,在多地就醫仍不見好轉的情況下,一個偶然的機會買了該保健食品,服用了3 個療程之后,腫瘤便消失了,病人痊愈,還能下地干活。很多人被該標簽上的故事打動,從而決定購買該保健品,預防腫瘤。一時之間,當地刮起了一股購買該產品的熱朝。
后來,經過當地的專家鑒定,發現該產品雖然具有一定的增強免疫力、輔助抑制腫瘤的功效,但是并沒有像其預包裝標簽上宣稱治療腫瘤的神奇功效。那么,該生產商的行為是否違法呢?
【我要提問】
保健食品的標簽中涉及疾病的治療是否違法?
【專家說法】
為了提高產品知名度,增加產品銷量,很多保健食品的生產商通常會在自己生產的產品標簽或者說明書上夸大其產品的功效。實質上,這不僅是對消費者的一種欺騙,更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本案例中,該保健食品公司直接在其產品標簽上通過治愈腫瘤病人的案例,來側面地說明其產品具有治療疾病的作用,是一種以不合理的方式來表示產品功效的行為,嚴重欺騙和誤導了消費者,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定。
【一句話點評】
保健食品不等于藥品,不能直接用于治療疾病,法律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簽或者說明書中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凡是聲稱保健食品能治療疾病的,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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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能否生產經營根本不具有保健功能的“保健品”?
生產者在生產保健食品時,其所稱的保健功能必須具有科學依據,不得杜撰和編造,更不得夸大產品功效或者生產對人體有危害的保健食品。 2020-05-20 19:15
保健食品的標簽中涉及疾病的治療是否違法?
保健食品不等于藥品,不能直接用于治療疾病,法律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簽或者說明書中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凡是聲稱保健食品能治療疾病的,都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2020-05-20 19:14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1012017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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