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部門的執法人員可以隨意處罰違法者嗎?
【法律條文】
第一百四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案例解讀】
朱某以前經營了一家小店,主要是制作一種秘制香腸,其口感好,而且便宜實惠,因此他家的生意非常好,店鋪的規模也越來越大。2015 年7 月,朱某決定成立自己的公司,進行批量生產,擴大銷售量。在食品公司成立之后,朱某并沒有聘請專業的食品安全技術人員。一天,由于某員工操作失誤,導致一種添加劑添加超量。由于這種添加劑對人體危害很大,當這批食品銷售出去后,很多人吃了這批香腸出現嘔吐的現象。當地的執法人員得知此事后對朱某進行毆打,造成朱某輕傷。朱某把該執法人員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令該執法人員賠償朱某1000 元,并撤銷了該執法人員所在部門主任的職務。
【我要提問】
食品安全部門的執法人員可以隨意處罰違法者嗎?
【專家說法】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句話點評】
違法者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某些執法人員的私刑。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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