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20年8月24日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spcjsyjjlhbzc@ 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展覽館路北露園1號,市場監管總局北露園辦公區食品抽檢司(郵政編碼:10082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 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7月24日
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可能摻雜摻假的食品,按照現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制定的檢驗方法無法檢驗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制定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用于對食品的抽樣檢驗、食品安全案件調查處理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的管理工作。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工作包括立項、起草、報送、審查、批準、發布以及修改、復審等。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成立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主要負責審查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對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工作提供咨詢意見。審評委員會設專家組和秘書處。
專家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檢驗領域和其他食品監管專業技術機構、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相關領域人員組成。秘書處主要負責食品補充檢驗方法草案的形式審查、組織會議審查或函審、報批食品補充檢驗方法草案等,并承擔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申報、起草、復核的相關咨詢。
第二章 立項和起草
第五條 食品檢驗機構或科研院所等單位在食品檢驗中發現可能有食品安全問題,且沒有檢驗標準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級及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立項建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綜合分析轄區內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提出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立項建議。
第六條 市級及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起草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向上一級提出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制定建議。
第七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審議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立項建議,按照輕重緩急、科學可行的原則確定立項目錄。可通過征集、委托等方式確定起草單位,研制食品補充檢驗方法。
第八條 起草單位應當在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論證技術指標的基礎上按要求研制食品補充檢驗方法,保證其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和規范性。提倡由檢驗機構、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或社會團體等機構聯合申報和起草。
第九條 承擔方法起草工作的單位應當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司局簽訂項目委托合同。
第十條 起草單位應根據所起草方法的技術特點,原則上選擇不少于5家食品檢驗機構進行實驗室間驗證。驗證實驗室應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其中至少有1家為具有食品復檢機構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驗證單位應按要求進行復核,原則上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出具驗證報告。
第十一條 實驗室間驗證對于定性方法至少需要驗證方法的檢出限、靈敏度、特異性、假陽性率和假陰性率等性能指標;對于定量方法至少需要驗證方法的線性范圍、定量限、準確度、精密度。
第十二條 食品補充檢驗方法文本的編寫應當符合《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研制指南》編寫格式的相關要求。同時還應編制起草說明,包括相關背景、研制過程、各項技術參數的依據、實驗室內和實驗室間驗證情況和數據等。
第十三條 起草單位應當將方法經費納入本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保證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完成任務。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案件稽查、應急處置等工作中,可以緊急委托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開展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研制,簡化驗證、審評等要求,加快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出臺。
第三章 報送和審查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通過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管理系統向秘書處提交電子化方法草案和起草說明等材料,同時報送內容一致的紙質材料。起草單位對所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食品補充檢驗方法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秘書處形式審查;
(二)專家組會議審查或函審。
第十七條 秘書處在收到食品補充檢驗方法草案及相關資料的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審查,應當包括完整性、規范性、與委托協議書的一致性等。
初步審查未通過的,秘書處及時告知起草單位,完善后報送秘書處。
第十八條 秘書處原則上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將通過形式審查的食品補充檢驗方法草案及相關資料提請專家組審查。專家組對方法草案及相關資料的科學性、實用性和適用性等進行審查。審查采取會議審查或函審,以會議審查為主。
(一)會議審查。原則上應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在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表決。出席專家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秘書處匯總形成會議紀要和審查結論,并經參會專家簽字同意;
(二)函審。根據審核工作需要,也可采取函審。回函專家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秘書處匯總形成審查結論,并附每位專家函審意見。
第十九條 特殊情況下,秘書處應按要求加快形式審查和及時組織專家組審查。
第二十條 秘書處應在審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起草單位以書面形式回復審查結論,審查結論分為三種情況:
(一) 通過;
(二) 原則通過但需要修改,起草單位應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并再次報秘書處,秘書處視情況再次組織審查;
(三) 未通過,應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
第二十一條 審查通過的食品補充檢驗方法草案,秘書處應當在10個工作日按要求將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報批稿、審查結論、會議紀要等材料加蓋秘書處所在單位公章后報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第四章 批準和發布
第二十二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并以公告形式發布食品補充檢驗方法。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縮寫為BJS)按照"BJS+年代號+序號"規則進行編號,除方法文本外,同時公布主要起草單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
第二十三條 食品補充檢驗方法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上公布。
第五章 修改和復審
第二十四條 食品補充檢驗方法發布后,個別內容需作調整時,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的形式發布食品補充檢驗方法修改單。
第二十五條 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實施后,審評委員會應當適時進行復審,提出繼續有效、修訂或者廢止的建議。對需要修訂的食品補充檢驗方法,應當及時納入食品補充檢驗方法修訂立項計劃。新修訂食品補充檢驗方法按照"原始編號+ ─ +修改年代號"進行編號。對于需要廢止的標準,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以公告形式發布。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定后,相應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即行廢止。
第二十六條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食品檢驗機構采用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并對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及時將有關問題報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對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食品檢驗機構依據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出具檢驗報告時,應符合國家認證認可和檢驗規范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已批準的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屬于科技成果,可作為相關人員申請科研獎勵和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不能按期完成方法制修訂的,方法起草單位應提前三個月向秘書處提交書面延期申請,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方可延期。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實施。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印發食品補充檢驗方法工作規定的通知》(食藥監辦科〔2016〕175號)即行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齊桂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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