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藥品零售企業:2025年底前均須配備執業藥師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王澤議) 四川省藥品監督管理局1月4日發布《關于加強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配備管理的通知》,要求全省新開辦的藥品零售企業(包括單體藥店和零售連鎖門店,不包括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下同)必須按要求配備執業藥師,2025年12月31日止,全省所有藥品零售企業均須配備執業藥師。
通知明確了執業藥師配備政策,要求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執業藥師,負責處方審核,指導合理用藥;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必須具備執業藥師資格,新增藥品零售連鎖門店必須配備執業藥師。
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規范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規定,藥品經營領域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指執業藥師;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包括衛生(藥)系列職稱(含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副主任藥師、主任藥師)、從業藥師等。原則上,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應當配備執業藥師;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過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
通知提出落實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要求:新開辦的藥品零售企業(包括單體藥店和零售連鎖門店,不包括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下同)必須按要求配備執業藥師;單體藥店和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準開辦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必須按要求配備執業藥師。各市(州)市場監管局可設置過渡期,實施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差異化配備。其中,市(州)主城區、縣(市、區)城區的藥品零售企業,原則上按照《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盡快配備配齊執業藥師;鄉鎮及農村地區的現有藥品零售企業,配備執業藥師確有困難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及以上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間,已配備執業藥師的藥品零售企業配備標準不得降低。2025年12月31日止,全省所有藥品零售企業均須配備執業藥師。符合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現有從業藥師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有關政策,仍在零售藥店承擔執業藥師職責的從業藥師,可以繼續作為執業藥師使用,截止時間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通知提出,在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按照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或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及以上藥學技術人員的前提下,鼓勵和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遠程處方審核,作為其所屬門店處方審核、開展藥事服務的補充,解決門店執業藥師臨時不在崗無法銷售處方藥的問題。遠程審方不得替代執業藥師,并不得作為零售企業的許可依據和準入條件。
通知要求,要促進執業藥師規范執業,加強執業藥師隊伍建設,規范執業藥師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執業藥師專業水平與服務能力,促進執業藥師隊伍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張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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