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怎樣向行政機關移送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探討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今年9月,A市市場監管局收到公安機關的一份移送函:A市公安局對李某涉嫌銷售假藥罪立案偵查,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給予行政處罰,移送給A市市場監管局。市場監管局產生了若干疑問:是否必須接收該案件?是否必須立案處罰?是否還要調查取證?其實,隨著司法機關向市場監管部門移送行政案件逐步常態化,A市市場監管局的疑問已成為基層市場監管部門的普遍疑問。那么,為了依法、高效地做好行政案件移送中的接收工作,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關于行刑移送的新規定值得我們探討分析。
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變化
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與舊《行政處罰法》強調行政機關向司法機關單向移送涉刑案件之義務相比較,最大變化是,除規定“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外,還規定了“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這是強調行刑銜接中,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負有雙向移送案件的義務。
怎樣理解新規定?
過去,關于司法機關向行政機關移送案件的規定散見在法律、法規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后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行政執法機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現在,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作出統一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司法機關要及時向行政機關移送,此類案件包括并不限于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案件。具體而言,就是公安機關自己發現線索后初查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立案后撤銷案件的,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如果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給予行政處罰,上述司法機關應及時將案件移送有處罰管轄權的行政機關。
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則就移送工作怎樣協調配合,作出概括性要求,即“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
對新規的思考和建議
司法機關向行政機關移送案件,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言簡意賅,是原則性、概括性規定。為了保證實際工作中司法機關移送案件依法、高效進行,筆者建議有關立法機關及時出臺相關法規,就案件移送標準、移送步驟、移送期限等方面制定具體規定。
相關法規尚未出臺時,筆者建議,各級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可以參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里面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具體做法,建立健全移送有關制度,對有關情況可以作如下處理:
一是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移送標準。
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對涉刑案件移送和行政處罰案件移送,兩者標準有區別。第二十七條規定,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言而喻,行政機關移送涉刑案件的標準是涉嫌犯罪,而不是構成犯罪。但是,關于行政處罰案件移送,第二十七條規定是“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及時移送有關行政機關”。這意味著司法機關移送給行政機關的是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而不是涉嫌違法尚需行政機關進一步調查取證的案件。另外,由于《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所以,如果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受移送行政機關可以以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由退回移送的司法機關。
二是司法機關向行政機關移送的材料。
參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六條,司法機關向行政機關移送案件時,除了移送書外,一般需附以下材料:不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法律文書、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情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其他有關的材料。
三是行政機關接收步驟。
對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材料,行政機關在移送書回執上簽字后,要依據《行政處罰法》以及本部門業務法律法規等,對移送材料及時開展審查。認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當做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及時作出立案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的司法機關;認為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清的,或者屬其他依法不予處罰情形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司法機關,說明不予處罰的法定理由,并退回所移送材料。
四是對行政機關退回案件材料的處理。
司法機關認為依法應當由受移送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可以建議檢察院開展監督。司法機關認為行政機關退回確有理由的,司法機關應當對案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比如,解除被扣押物品,退還當事人。
五是對行政機關決定立案的處理。
司法機關應當自接到行政機關的立案通知書之日起,及時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行政機關,辦結交接手續。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也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內容及時書面通知移送的司法機關。(湖南省衡陽市市場監管局綜合執法支隊 曾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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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陸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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