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外診斷試劑分類規則》發布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滿雪) 近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體外診斷試劑分類規則》(以下簡稱《分類規則》),規范體外診斷試劑分類管理。《分類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我國醫療器械(含體外診斷試劑)分類管理實行分類規則指導下的分類目錄制。此前,體外診斷試劑分類規則相關內容在2014年國家藥監部門發布的《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等相關文件中有所規定。此次,按照新修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配套規章規范性文件修訂工作部署,國家藥監局將有關體外診斷試劑分類的內容剝離,單獨發布了《分類規則》。
《分類規則》共十條,明確了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分類判定總體原則、分類判定具體規則和特殊規定等內容。《分類規則》明確,“體外診斷試劑的管理類別應當根據產品風險程度進行判定”。分類判定的總體原則是,根據風險程度由低到高,管理類別依次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即: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是指具有較低的個人風險;第二類具有中等的個人風險和/或公共健康風險;第三類具有較高的個人風險和/或公共健康風險。
根據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工作實際,《分類規則》確定了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判定的具體規則和特殊規定,調整了相關要求。例如,明確“僅用于細胞增殖培養,不具備對細胞的選擇、誘導、分化功能,且培養的細胞用于體外診斷的細胞培養基”作為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明確“反應體系通用試劑,如緩沖液、底物液、增強液等”作為第一類體外診斷試劑。將原《辦法》中“與腫瘤標志物檢測相關的試劑”修改為“與腫瘤篩查、診斷、輔助診斷、分期等相關的試劑”。
需要注意的是,為與新修訂《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等配套銜接,《分類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6840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2013版)》等文件在體外診斷試劑分類目錄修訂發布前繼續有效。
(責任編輯:宋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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