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指醫保談判藥品落地難 兩部門聯合完善“雙通道”管理機制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落楠) 5月10日,國家醫保局和國家衛健委聯合發布《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首次從國家層面將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醫保談判藥品(以下簡稱談判藥品)的供應保障范圍,并實行與醫療機構統一的支付政策。
“雙通道”是指通過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兩個渠道,滿足談判藥品供應保障、臨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納入醫保支付的機制。此前江蘇、四川等地已有“雙通道”管理的實踐,《指導意見》的發布意味著該機制將擴大落地范圍。“《指導意見》的出臺,標志著談判藥品的供應保障朝著多元化方向邁出了一步,這對于破解談判藥品‘進院難’、推動醫療機構藥品管理制度改革等,都將產生重要影響。”國家醫保局醫藥管理司司長黃華波說。
兩個供藥渠道統一支付政策
《指導意見》從分類管理、遴選藥店、規范使用、完善支付政策、優化經辦管理等方面,對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提出了要求。
《指導意見》明確,綜合考慮臨床價值、患者合理的用藥需求等因素,對談判藥品施行分類管理。對于臨床價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種,要及時納入“雙通道”管理。將談判藥品“雙通道”供應保障情況納入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范圍,明確藥品供應主體和責任,督促定點醫療機構按功能定位和臨床需求及時配備,定點零售藥店按供應能力和協議要求規范配備。各地醫保部門要確定遴選標準和程序,將資質合規、管理規范、信譽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滿足對所售藥品已實現電子追溯等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雙通道”管理。
對納入“雙通道”管理的藥品,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施行統一的支付政策。對使用周期較長、療程費用較高的談判藥品,可探索建立單獨的藥品保障機制。要根據基金承受能力、住院補償水平等情況,確定適宜的保障水平。結合談判藥品使用情況,合理調整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總額。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施行單獨支付政策的藥品,可不納入定點醫療機構醫保總額控制范圍。納入“雙通道”管理和施行單獨支付的藥品范圍,原則上由省級醫保行政部門按程序確定。
《指導意見》提出,優化經辦管理服務,提升群眾獲得感。譬如,整合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服務,大力推進“雙通道”一站式結算。在有效管控風險的基礎上,穩妥推進將“雙通道”談判藥品納入異地就醫直接結算范圍。
《指導意見》要求,強化監管,防范風險。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部署處方流轉中心,連通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保證電子處方順暢流轉。以處方流轉為核心,落實“定機構、定醫師、可追溯”等要求,實現患者用藥行為全過程監管。完善細化醫保用藥審核規則,引入智能監控,嚴厲打擊“雙通道”領域套騙取醫保資金的行為。加強“雙通道”用藥費用和基金支出常規分析和監測,及時調整完善監管政策措施,確保基金安全。
打通談判藥品落地“最后一公里”
近年來,我國大力推進醫保領域機制改革,醫保藥品目錄調整周期從原來的最長8年縮短至每年1次。在醫保目錄準入頻率大幅加快的情況下,醫療機構藥品準入模式未發生明顯變化,出現部分談判藥品 “進院難”現象。《指導意見》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制定的。
在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高級經濟師陳昊看來,《指導意見》的出臺,是對社會廣泛關注的談判藥品落地“最后一公里”問題的及時回應,有利于相關藥品及時配備到相應的醫療機構和滿足相應藥品服務和管理服務能力要求的社會藥房,讓醫保談判制度的成果盡快惠及民生。
陳昊分析,“雙通道”管理能讓患者、藥品生產企業和經營企業獲益,將在醫藥市場的資源配置中發揮積極作用。“雙通道”管理下,患者能在適宜的機構適時拿到治療所需藥品,享受可靠的醫療服務、藥品服務和及時的醫保結算;生產企業參與談判時所約定的權益能更好得到保障,談判藥品能以更加多元的形式及時落地并獲得醫保支付;社會藥房為了承接相關藥品,需要滿足相關政策提出的要求,為患者提供藥學服務、藥品福利管理以及醫保商保多元共付等服務,這有利于新業態推廣。
“談判藥品‘落地難’問題成因復雜。‘雙通道’管理另辟蹊徑,通過介入定點零售藥房,抓住解決問題的‘牛鼻子’,巧妙地探索資源配置最優解。”首都醫科大學國家醫保研究院副研究員郭武棟表示,“雙通道”管理旨在發揮零售藥店分布廣泛、市場化程度高、服務靈活的優勢,讓零售藥店與醫療機構互補,提升患者的藥品可及性。
納入“雙通道”管理的定點零售藥店面臨更高的能力要求。國家醫保局發布的《指導意見》政策解讀指出,信息化方面,定點零售藥店要與醫保信息平臺、電子處方流轉平臺等對接,確保藥品、醫保支付等方面信息全面、準確、及時溝通;藥品管理方面,定點零售藥店需建立符合要求的儲存、配送體系,確保藥品質量安全,同時,配備專業人才對患者合理用藥進行指導,確保臨床用藥安全;醫保基金監管方面,定點零售藥店應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對患者身份進行核實,確保處方患者和實際用藥患者一致,堵塞“欺詐騙保”漏洞,確保基金安全。
“需要強調的是,‘雙通道’機制建立以后,定點醫療機構依然要履行談判藥品配備的主體責任,不能出現以‘雙通道’為由消極甚至拒絕配備談判藥品的情況。”黃華波強調。
(責任編輯:張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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