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進一步做好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 2月15日,國家醫保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推進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改革,不斷提高人民群眾醫療保障水平。《通知》指出,醫藥機構最長可為患者開具12周的長期處方,參保人員可憑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同時,醫保經辦機構將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醫保結算并及時撥付結算費用。
《通知》強調,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對更好發揮職工醫保門診醫藥費用保障功能,切實保障參保人員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將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是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于提升參保人員就醫購藥的便利性、可及性。
《通知》要求,各級醫保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自愿申請開通門診統籌服務,為參保人員提供門診統籌用藥保障。申請開通門診統籌服務的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符合醫保部門規定的醫保藥品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能夠開展門診統籌聯網直接結算。各級醫保部門將及時為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開通門診統籌服務。
《通知》提出,要完善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支付政策。要明確門診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參保人員憑定點醫藥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醫保目錄內藥品,發生的費用可由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等,可執行與本統籌地區定點基層醫療機構相同的醫保待遇政策。其中,配送費用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要做好門診統籌費用審核結算工作,原則上醫保經辦機構自收到定點零售藥店結算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醫保結算,并及時撥付結算費用。同時,《通知》還明確要完善門診統籌總額預算管理、加強門診統籌醫保服務協議管理。
《通知》指出,要明確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的配套政策,加強藥品價格協同、加強處方流轉管理、加強基金監管。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加快醫保電子處方中心落地應用,實現定點醫療機構電子處方順暢流轉到定點零售藥店。定點醫藥機構可為符合條件的患者開具長期處方,最長可開具12周。
此外,《通知》還明確了強化組織保障的具體措施,包括強化組織領導、做好政策宣傳、強化部門協同等3個方面。(馮玉浩)
(責任編輯: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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