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解讀|陳亮:監管模式改革創新為化妝品企業發展賦能
日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以《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引領的化妝品新監管體系譜寫出新篇章。
相繼出臺的《條例》及其配套法規呈現出新時代下,我國監管部門改革、創新、科學的監管思路和方法,成為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在高質量發展道路上的一盞“明燈”,指引化妝品行業向著以質量和創新為內在驅動的發展道路上大步前進。
開門立法 嚴謹與創新并舉
自2019年3月開始,國家藥監局分別在北京、大連等城市,多次組織國家藥監局直屬單位、省級藥監部門、行業協會/商會、生產經營企業代表在內的多方人士座談、研討、聽取意見、組織改稿會。2020年,克服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將研討方式從線下轉變到線上。國家藥監局始終保持著開門立法的態度,逐字逐句反復推敲,確保立法科學嚴謹。
《辦法》既考慮了化妝品嚴格監管的要求,又體現了簡政放權的思想;既承接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精神,又充分吸納了多方意見,讓新的政策具備更強的適用性,同時充分體現出“放管服”改革精神。
例如,在向公眾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中要求:“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及生產地址文字性變更的,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在變更后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部門辦理《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登記,并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資料。”在正式頒布的《辦法》中此項要求被修改為:“質量安全負責人、預留的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的,化妝品生產企業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從“辦理變更登記”到“向原發證部門報告”,大大簡化了化妝品生產企業的辦事流程、縮短了辦事時長,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的精神。
又如,征求意見稿中對質量安全負責人的要求為“具備化學、醫學或者公共衛生等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專業知識”,國家藥監局經過充分調研,了解行業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后,結合實際情況,在正式頒布的《辦法》中此項要求被修改為:“具備化妝品、化學、化工、生物、醫學、藥學、食品、公共衛生或者法學等化妝品質量安全相關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這一修改擴充了專業范圍,讓質量安全負責人的任職條件更科學、更寬泛。但在放寬專業要求的同時,并未放松對質量安全負責人應盡責任的要求、應掌握知識的要求,反而細化了其應掌握的法律法規知識、應熟悉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知識,對質量安全負責人的能力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
探索新時代新業態下的監管新方法
隨著時代發展,社會分工更加細化,技術手段更加豐富,化妝品行業的經營業態也更具多樣性。從線下實體門店到線上網絡店鋪,從購買使用到賓館配贈,從居家使用到美容院專業服務,從便利店到大型展銷會,化妝品已經融入公眾生活的各個角落。
針對越來越豐富的經營業態,《辦法》明確了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作為化妝品經營者的身份,明晰了化妝品集中交易市場、展銷會及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等各種經營模式下的各方義務,更好地承接了《條例》“全過程”“多層次”的創新科學監管理念。
例如,針對網絡銷售化妝品的行為,《辦法》要求化妝品經營平臺的服務者(即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入駐的化妝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驗核相關信息,并設置化妝品質量管理機構或配備管理人員,要求建立相關管理制度,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規范和管理,充分擔負起作為平臺管理者的責任和義務。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網絡化妝品經營者同時開展監管,規范互聯網銷售化妝品的行為,讓消費者可以放心地通過網絡選購商品,讓誠實守信的化妝品品牌更加自由地在互聯網上銷售商品,構建起誠信和安全的線上市場環境。
罰則適度 設計合理
《辦法》體現了監管部門從嚴治理行業亂象的決心,在“法律責任”部分對違法違規行為提出了明確的處罰要求,而處罰只是手段,引導行業正確發展才是最終目的。《辦法》罰則適度、設計合理,《辦法》秉承了《條例》中對于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再次明確了未按規定組織生產的行為將從重處罰,并處罰到人,有力地震懾和懲戒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同時,《辦法》也細化了《條例》中從輕處罰的“標簽瑕疵”的具體情形,明確了監督檢查中發現企業的輕微違法行為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充分體現出監管部門的罰則適度、設計合理。在確保消費者安全的基礎上放活企業監管、解開行業發展的制度禁錮,充分釋放行業的發展潛力。
(作者系廣州環亞化妝品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副總裁)
(責任編輯:譙英固)
右鍵點擊另存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