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告知前,新《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開始實施了,應如何處理?
案例
2021年4月,某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某藥店經營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外科紗布敷料”(標示生產廠家:曹縣康源醫用衛生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生產批號:20200601,生產日期:2020年06月03日)的說明書、標簽不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標簽規定》),涉嫌違反了《標簽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標簽規定》第十八條“說明書和標簽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原《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p>
該藥店在檢查結束后停止了上述違法行為。在執法人員準備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告知時,新修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開始實施了。
分歧
面對開始實施的新修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在對該案的處理上,執法人員產生了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企業違反了《標簽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應依據《標簽規定》第十八條“說明書和標簽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即依照原《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企業違反了《標簽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應依據《標簽規定》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二)生產、經營說明書、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的”予以處罰。但是由于新修訂《條例》第六十七條的內容與原《條例》第六十七條內容完全不一致,已失去了處罰依據,不應再予以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雖然新修訂《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醫療器械生產經營活動:……(二)生產、經營說明書、標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對經營說明書、標簽不符合新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但卻沒有對應的違反條款,無法進行處理。
評析
在本案中,執法人員主要的分歧點歸根結底是新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銜接問題。
國家藥監局關于貫徹實施《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第六條明確:“關于醫療器械違法行為的查處。醫療器械違法行為發生在2021年6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訂前的《條例》,但依據新《條例》認為不違法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新《條例》。違法行為發生在2021年6月1日以后的,適用新《條例》?!苯Y合本案具體分析如下:
《公告》對醫療器械違法行為的查處明確了兩種情形,應用分界線是醫療器械違法行為是發生在2021年6月1日以前還是以后。結合本案來看,某藥店經營說明書、標簽不符合《標簽規定》的行為發生在2021年4月,并且在檢查結束后停止了上述違法行為。其違法行為發生在2021年6月1日以前確定無誤。那么,其是否能適用《公告》的第一種情形下“但依據新《條例》認為不違法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新《條例》”呢?
也就是說,醫療器械違法行為發生在2021年6月1日以前,并不一定都適用原《條例》,關鍵還要看新《條例》的規定認為該行為是不是不違法或者處罰較輕。結合本案來看,新《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二)項明確規定了經營說明書、標簽不符合《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的法律責任,認為該行為是違法的。那么比較一下新《條例》和原《條例》對此違法行為的處罰,新《條例》的處罰更重。綜上所述,第一種意見是正確的,第二、三種意見是錯誤的。(河南省遂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林紅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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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陸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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