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監管執法中如何應對惡意投訴舉報
近年來,隨著食品領域生產經營日益規范,職業打假人將矛頭轉向了藥品領域。他們專門購買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或性狀與藥典不符的藥品,以向監管部門舉報相威脅,敲詐勒索企業。這種惡意投訴舉報嚴重損害了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秩序,浪費了行政司法資源。
惡意投訴舉報的社會危害
長期以來,各地活躍著一個頗有爭議的群體——職業打假人。他們熟悉相關法律和行政程序規定,有著較高的證據收集能力和法律運用水平,專門購買標簽說明書、執行標準等存在瑕疵或問題的商品,以向監管部門投訴舉報相威脅,向商家索取巨額賠償,并要求監管部門給予舉報獎勵。一旦達不到目的,職業打假人通常會訴諸信訪、重復舉報、申請復議等零成本方式繼續牟取利益,而很少采取訴訟的方式;一旦監管部門作出對其有利的執法決定,他們便以此敲詐企業,并獲取舉報獎勵。
據了解,職業打假大多不是單打獨斗,而是有組織、有預謀、有分工、有合作的團隊行為:有人負責目標踩點,查找、發現甚至暗中放置有瑕疵或存在問題的商品;有人負責制造假貨鑒定書、質檢報告、醫院證明等非法證據;有人負責與商家交涉談判;有人負責向監管部門投訴舉報或申請行政復議;有人負責向法院提起行政或民事訴訟……在運作上呈團隊化、職業化、規?;?、程式化、非法化趨勢,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和惡劣影響。
一是涉嫌敲詐勒索。職業打假人憑借藥品生產經營者存在的小瑕疵或無關藥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問題,利用法律的相關規定,故意夸大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威脅其給予高額賠償,否則就進行投訴舉報。
二是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許多藥品生產經營者因標簽說明書或性狀不符等問題,被職業打假人威脅敲詐,被監管部門調查、檢查檢驗,最終不得不召回產品,甚至停產被舉報品種,導致市場上該類藥品短缺。
三是引發治安案件。職業打假人的惡意投訴舉報行為,常常給藥品生產經營者造成經濟損失,有些受害者便采用暴力手段進行報復,從而引發社會治安案件,影響社會穩定。
四是大量浪費行政資源。據統計,基層監管部門接到的投訴舉報90%以上為職業打假人的惡意投訴舉報,而且他們都要求對被投訴舉報企業進行現場檢查,進行產品送檢和行政處罰。如果其目的沒有得逞,他們還會進行申訴、信訪、復議甚至提起行政訴訟,耗費大量執法資源。
惡意投訴舉報的原因分析
近年來,職業打假行為已逐漸偏離社會監督的初心,將維權異化為惡意投訴舉報,原因有很多。
一是牟取非法利益是惡意投訴舉報的首要原因。根據筆者多年監管執法經驗,惡意投訴舉報在動機上具有很強的逐利性,其舉報的初衷不為公共利益,而是追逐高額賠償和舉報獎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奔唇洜I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要求“退一賠三”,最低增加賠償為五百元。新修訂《藥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生產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除請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痹谕对V舉報實踐中,職業打假人利用上述法律規定,非法向商家索取高額賠償。
二是低成本和便捷性為惡意投訴舉報打開了方便之門。目前,藥品相關投訴舉報主要集中在中藥飲片領域,舉報事實多為標簽說明書瑕疵、產品性狀不符等方面,如“枸杞、枸杞王”“黨參、黨參片”“靈芝、靈芝片”“石斛、石斛粉”等。由于《中國藥典(2015年版)》收載品種有限、性狀描述不是很全面等,職業打假人經常“鉆藥典空子”。如藥典收載有藥材“黨參”,卻沒有飲片性狀描述。藥典四部“0212藥材和飲片檢定通則”規定:供試品如已破碎或粉碎,除“性狀”“顯微鑒別”項可不完全相同外,其他各項應符合規定。但監管人員和職業舉報人對此類規定往往不甚了解,只憑肉眼判斷表象不符合規定,就判定為性狀不符,為職業打假人惡意舉報達成提供了便捷。而且,職業打假人的投訴舉報成本非常低,一封郵件、一封信、一個電話便可完成舉報。如果監管部門對其舉報不處理或處理不及時,或者處理結果不合其心意,職業舉報人又會采取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方式施加壓力,更有甚者通過網絡綁架輿論,以達到其非法目的,獲得滿意賠償或獎勵。
三是執法部門處置不規范為惡意投訴舉報留下口實。一些基層執法人員處置問題時缺乏專業性、嚴謹性,常常由于對相關法律法規掌握不全面,又受制于行政程序在時間和追責方面的壓力,處理標簽說明書或簡單性狀不一致問題也將涉案產品送檢,進行立案查處;或對被投訴舉報企業不經過仔細調查就責令企業停止生產銷售、召回產品、整改等。這樣的辦理結果給職業打假人對企業進行敲詐勒索提供了依據。有的受理舉報、答復或處理超時,答復主體錯誤,文書制作不規范,信息公開不及時、不當公開等,還可能導致職業打假人惡意復議或訴訟。
四是被投訴舉報企業生產經營不規范為職業打假人提供了證據。一些藥品生產企業不了解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相關規定,存在標簽說明書標注不規范等問題,為職業打假人敲詐勒索提供了重要證據。如藥品生產企業在標注某藥品生產標準時,有的品種沒有國家藥品標準,依據的是其他省份炮制規范,生產者往往標注執行《中國藥典》和某省炮制規范;有的則不標注外省的炮制規范,只標《中國藥典》,但藥典上又沒有收載相關標準,這些都屬于標簽說明書標注不規范的行為。
應對惡意投訴舉報的對策思考
針對職業打假人的惡意投訴舉報行為,監管部門應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一是完善監管執法程序和機制。規范投訴舉報的處理流程,對投訴舉報的收發登記、處置時限、相關程序、負責人作出明確規定,確保投訴舉報材料正常流轉。依托投訴舉報熱線、信訪等網絡平臺,定期總結惡意投訴舉報的重點品種,經常聽取藥品生產經營者的意見建議和情況反映,壓縮惡意投訴舉報行為的生存空間。建立完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嚴格執行投訴舉報、執法監督、行政復議程序規定。加強與公安司法部門協作,探索區域聯動機制,加大對惡意投訴舉報行為的打擊力度,可以效仿廣東、浙江等地的做法,把職業打假人列入掃黑除惡對象。
二是制定完善各省中藥飲片炮制規范和標準。各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省內市場需求和企業意見建議,增加本省規范的品種和規格,尤其是《中國藥典》中未收載的飲片品種。制定出臺相關規范性文件,對本省中藥飲片生產企業在沒有本省規范的情況下,可以依據外省炮制規范進行生產作出明確規定。成立專家委員會,為執法監管提供權威意見,如針對新修訂《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的中藥飲片不符合藥品標準,尚不影響安全性、有效性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監管部門及相關技術支撐機構要有明確具體的可操作性意見。
三是提高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能力。對藥品監管執法人員要重點加強《藥品管理法》等藥事管理法律法規的培訓和專業學習,提升執法人員處置應對惡意投訴舉報的素質和能力。
四是加大對生產企業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創新監管方式,強化日常監管尤其是事中事后監管,把現場檢查、飛行檢查、監督抽檢、稽查辦案形式等緊密結合起來,加強日常監管與稽查執法的銜接,更加注重對生產經營行為和產品上市后的監管,注重提高監管效能。嚴格規范執法行為,推進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完善與企業的網上溝通聯系機制,實施網絡監管和協作處置。一旦發現普遍性的惡意投訴舉報問題,第一時間知悉情況,要求相關企業提前做好防范應對并詳實收集前期證據資料。(作者單位:江蘇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責任編輯:申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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