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臺抗菌藥物流通監督管理規定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記者李易真) 6月23日,海南省藥監局印發《海南省抗菌藥物流通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以強化海南省抗菌藥物流通管理。《管理規定》共計1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管理規定》,抗菌藥物是指治療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藥物,不包括治療結核病、寄生蟲病和各種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藥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藥制劑。
《管理規定》嚴格管控銷售渠道,要求生產、經營企業銷售抗菌藥物時嚴格審核購貨單位的生產、經營范圍或者診療范圍,強調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向無資質的單位銷售抗菌藥物原料藥、中間體及制劑,不得向個人銷售抗菌藥物原料藥及中間體,防止抗菌藥物流入非法渠道。
《管理規定》明確,抗菌藥物處方藥必須憑處方調配、銷售,零售企業審核處方開具單位資質與醫師處方資格的合法性;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抗菌藥物分級管理目錄審核處方,確定處方合法性和用藥適宜性。
此外,《管理規定》還提出,藥品零售企業網售抗菌藥物應嚴格遵守《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和藥品網絡銷售禁止清單規定,網售第三方平臺應當審核、確認接入的互聯網醫院資質和醫師處方資格。
《管理規定》同時要求,生產、經營企業按規定做好抗菌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和處置工作,連鎖企業統一建立包括總部和全部門店在內的不良反應報告監測機制,藥店指定專人負責報告和監測工作。
(責任編輯: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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