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海關總署發布《允許藥材進口口岸現場評估標準及檢查細則》
4月20日,國家藥監局網站發布關于《允許藥材進口口岸現場評估標準及檢查細則》的通知,全文如下。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海關總署辦公廳關于印發《允許藥材進口口岸現場評估標準及檢查細則》的通知
藥監綜藥注〔2026〕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為進一步加強進口藥材監管,統籌增設允許藥材進口口岸,規范開展現場評估檢查工作,國家藥監局會同海關總署特制定《允許藥材進口口岸現場評估標準及檢查細則》(以下簡稱《評估標準及檢查細則》),現予以印發。國家藥監局、海關總署將按《評估標準及檢查細則》的要求對申報的藥材進口口岸進行考核評估,考核評估合格的報國務院批準。
附件:1.允許藥材進口口岸現場評估標準及檢查細則
2.增設允許藥材進口口岸工作評估考核現場檢查報告
3.增設允許藥材進口口岸工作評估考核實施方案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海關總署辦公廳
2026年4月10日
(責任編輯: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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