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血旺時添加福爾馬林被判10倍賠償 重慶:一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
近日,重慶市江津區檢察院起訴的王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依法公開宣判,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據悉,該案是重慶市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同時也是重慶市首例提起10倍懲罰性賠償請求的公益訴訟案。
為保證制作出的血旺看起來鮮嫩、不易變質,王某在江津區雙福街道其經營的作坊內,使用豬血制作“碗碗鴨血”和“坨坨豬血”的過程中,添加福爾馬林溶液。之后,“碗碗鴨血”按照每碗1元的價格販賣到火鍋店及市場,“坨坨豬血”以每斤1元的價格銷售給市場上的消費者。經查,從2018年5月15日至5月17日,王某添加福爾馬林溶液后賣出的血旺銷售金額共計1030余元。
2018年5月17日,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江津區分局接群眾舉報后,在王某的作坊內查獲當天剩余的“坨坨豬血”,在火鍋店內查獲其出售的“碗碗鴨血”,經檢驗均檢測出甲醛成分。
5月25日,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江津區分局將王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移送江津區公安局辦理。5月28日,經民警電話通知,王某主動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同年8月3日,江津區檢察院發布公告稱,其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王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督促建議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權提起訴訟的有關組織在公告期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公告期滿后,無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廣大消費者利益未獲得救濟,仍處于受損害狀態。江津區檢察院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該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作為食品加工生產行業人員,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依法應對其從業禁止。
王某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也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江津區檢察院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王某在重慶市級媒體上公開道歉,并支付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10倍的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禁止王某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3年內從事與食品加工生產、銷售有關的職業;判令王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市級媒體上公開道歉和支付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格10倍賠償金1.03萬元。(記者李立峰 通訊員沈悅)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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