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藥監局修改并繼續執行《山東省醫療用毒性藥品經營管理辦法》等多個文件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 近日,山東省藥監局對《山東省醫療用毒性藥品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山東省中藥材市場質量管理辦法》《山東省長期停產藥品生產單位恢復生產監督管理規定》進行修改,并繼續執行。三個文件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與原文件相比,《山東省醫療用毒性藥品經營管理辦法》在名稱去掉“試行”二字,主要有8處改動。在第六條,對藥品批發企業申請經營毒性藥品的業務受理單位和時長進行修改:受理申請、資料審核、派出檢查組單位均由所在地市局變更為省藥監局;在接到企業申請資料后,省藥監局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應當在14個工作日內派出檢查組按照省藥監局制定的驗收標準進行現場檢查驗收,現場檢查合格的于6個工作日內下發批件。對于藥品零售(含零售連鎖)企業申請經營毒性藥品,新《山東省醫療用毒性藥品經營管理辦法》在第七條中壓縮了市市場監管局現場檢查驗收和下發批件的時間,由原來的20個工作日內派出檢查組縮減到14個工作日內,下發批件時間由“10個工作日內”縮減到“6個工作日內”。此外,文件還刪除“毒性藥品生產、批發定點企業批件”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有關表述,新增“依法出具的電子化資料與紙質版資料具有同等效力”的規定。
新《山東省中藥材市場質量管理辦法》較原文件主要有6處修改。其中刪除了“任何單位或個人在藥材產區收購中藥材,應當具備合法的藥品經營資格”的表述,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為中藥材產區藥農和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中藥材創造寬松政策環境,最大限度激發和調動中藥材生產積極性,助力鄉村振興。此外,新文件將“實行公司化管理”和“管理公司”統一表述為“開辦者”,并在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中藥材的質量管理實行責任包干制度,責任到人”修改為“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中藥材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這一修改體現了對中藥材市場質量管理從單純強調監管部門監管責任,發展為更加突出強調開辦者的自我管理、自我治理作用,壓實開辦者的主體責任。
新《山東省長期停產藥品生產單位恢復生產監督管理規定》明確了藥品生產單位上報長期停產和恢復生產的程序以及各級監管部門的工作程序措施,較原文有7處修改以適應機構改革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新法規修訂實施要求。如將規定中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檢查分局或市市場監管局”;文件適用范圍由“藥品生產企業”修改為“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以及持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制劑室”等。(齊桂榕)
(責任編輯:常靖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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