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臺藥品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 4月11日,河北省藥監局印發《河北省藥品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基準》自2025年5月1日起實施。
據悉,為規范河北省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完善藥品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河北省藥監局對原有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進行了統一修訂,形成了《基準》。
《基準》包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三部分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補充和增加了處罰依據和裁量情形是本次《基準》修訂的亮點之一。相比于原裁量基準,《基準》共增加了35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其中,“河北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由35項增加至46項;“河北省醫療器械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由17項增加至38項;“河北省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由13項增加至16項。
同時,《基準》還調整了部分裁量幅度和要求。《基準》對部分裁量幅度和裁量要求作出了調整,降低了減輕處罰的下限。對減輕處罰的罰款下限從原來不低于法定罰款幅度最低限額的10%,調整為不低于法定罰款幅度最低限額的5%,并規定減輕處罰的限制從業年限下限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年限的10%。
此外,《基準》對減輕處罰的限制適用情形進行了規定。明確了行政相對人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重處罰情形的,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及經責令改正或者責令召回后,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拒不召回而受到行政處罰的,對單位不得免于處罰和減輕處罰。
據悉,《基準》實施后,《河北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適用情形》《河北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6個配套文件同時廢止。此外,《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中關于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內容與《基準》規定不一致的,以《基準》為準。(常銳博)
(責任編輯: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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